July 2025
電影剪輯講解的著作權法律問題探討
2025年春節檔,《哪吒之魔童鬧海》以突破70億票房的成績登頂中國影史榜首,然而伴隨其熱度而來的是一場關於著作權邊界的全民討論。眾多觀眾在社交媒體分享拍攝的銀幕畫面,短視頻平臺湧現大量影視剪輯講解內容,從“三分鐘看完一部電影”到深度解說,這些二次創作行為究竟是侵權的“盜攝”“切條”,還是合理使用的“二創”?在數字經濟時代,影視剪輯講解類內容已形成龐大產業鏈,但其合法性卻始終處於灰色地帶。隨著《錦繡未央》《人間世》等一系列侵權判例的出現,亟需釐清著作權法在影視二次創作中的適用邊界,構建兼顧原創保護與創作自由的治理機制。
一、著作權法框架下影視作品的保護邊界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範疇在現行《著作權法》體系下,電影作品作為綜合性視聽藝術,一般來說,若無特定約定,則其著作權由製片方享有完整權利束,涵蓋複製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16項法定專有權利。尤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規制了短視頻剪輯的核心場景,即任何未經許可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作品內容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對該項權利的侵害。2024年江蘇通州灣法院判決的《錦繡未央》案中,被告戴某某因擅自切片傳播246條劇集視頻,被判賠償5萬元,其法律依據正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認定。
依據合理使用原則的法定邊界可知,著作權法並未完全禁止對影視作品的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十二類合理使用情形,其中與影視剪輯密切相關的可能包括:個人使用豁免:僅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使用已發表作品;引用豁免: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發表作品。然而,根據以上規定及影視作品的特殊性,可以總結出“適當引用”可能需滿足下列檢驗標準:(1)引用目的需符合評論、說明等轉換性使用;(2)引用量需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3)不得實質性替代原作品市場價值。
二、影視剪輯講解的侵權風險判定
實質性替代效應:影視作品侵權的核心標準司法裁判中,“實質性替代”原則成為認定侵權的關鍵標尺。在2025年靖江市法院審理的《人間世》紀錄片侵權案中,被告劉某製作上傳21集紀錄片節目選集,單條視頻播放量達30萬次。法院經比對認定,其視頻通過選取剪切原始畫面,濃縮核心事件,使公眾連續觀看便可獲知作品大致內容,構成對原作品的高度替代,故其合理使用抗辯不成立,判定被告賠償55000元。
創作意圖與商業屬性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非商業目的並非侵權豁免金牌。即便剪輯者未直接獲利,但通過影視剪輯吸引粉絲、提升賬號影響力,已構成間接商業利益。相關學者及實務見解則提出“三步檢驗法”:首先考察使用是否屬 特殊情形;其次判斷是否與作品正常利用衝突;最後分析是否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據此,某平臺粉絲量200萬的博主使用《人間世》素材雖屬“解說類創作”,但因未滿足上述檢驗標準,仍被判賠償5.5萬元。
技術手段不改變侵權本質:實踐中常見的去水印、背景音樂疊加、片段裁剪等技術處理,均無法完全規避侵權認定的可能性。由於所有剪輯內容都是從電影片段中剪的,拼湊出來的東西不能叫原創,都有被認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能性。
三、法律實踐困境與產業衝擊
侵權認定的司法難題
當前司法實踐面臨兩大困境:
(一) 適當引用尺度模糊:法律未規定具體引用時長比例,但依據相關分析發現,江蘇高院在《錦繡未央》案中採用“核心情節還原度”標準,認為當剪輯內容足以展現人物關係與矛盾主線時即構成侵權。
(二) 混合權利侵害複雜化:影視剪輯除涉及著作權外,往往同時侵害商標權(如使用片名字標)、肖像權(演員形象)、保護作品完整權(歪曲篡改原意)等權利。
影視產業的系統性損失
短視頻侵權已造成產業鏈層面的負面效應:
(一) 直接收益侵蝕:熱門劇集遭切條傳播後,平臺點播收入均會有所下降。
(二) 創作生態破壞:低成本搬運擠壓原創內容空間,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三) 投資風險加劇:侵權氾濫抬高影視投資風險係數,可能抑制優質內容生產。
四、構建合規路徑與協同治理機制
為避免創作者在無意間侵害原創者權利,針對短視頻創作者,可建立三級風險防控機制:
(一) 授權優先原則:通過版權交易所等渠道獲取影視素材授權,明確使用範圍與期限。
(二) 合理使用嚴守:在評論解說類創作中,確保引用片段符合“必要且適當”標準,引用時長占比較小,且避免核心情節披露。
(三) 轉換性創作強化:解說詞的數量超過所引用的原創畫面比例,通過大量的深度解讀賦予新價值。
電影剪輯講解的著作權爭議,本質是數字時代創作自由與產權保護的制度調適。當前司法實踐已明確“實質性替代”與“商業目的”作為侵權判定的核心標尺,但長遠解決之道需超越個案裁判,構建多方協同的治理生態。立法層面細化合理使用標準,司法實踐引入“轉換性使用”判斷規則,集體管理制度降低授權成本,技術措施提升監測效率。唯有在保障電影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為二次創作保留創新空間,方能實現文化產業的動態平衡與持續繁榮。在法治框架下尋求保護與創新的最大公約數,將使影視生態既保有源頭活水的豐沛,又不失百川奔湧的壯闊。
一、著作權法框架下影視作品的保護邊界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範疇在現行《著作權法》體系下,電影作品作為綜合性視聽藝術,一般來說,若無特定約定,則其著作權由製片方享有完整權利束,涵蓋複製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16項法定專有權利。尤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規制了短視頻剪輯的核心場景,即任何未經許可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作品內容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對該項權利的侵害。2024年江蘇通州灣法院判決的《錦繡未央》案中,被告戴某某因擅自切片傳播246條劇集視頻,被判賠償5萬元,其法律依據正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認定。
依據合理使用原則的法定邊界可知,著作權法並未完全禁止對影視作品的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十二類合理使用情形,其中與影視剪輯密切相關的可能包括:個人使用豁免:僅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使用已發表作品;引用豁免: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發表作品。然而,根據以上規定及影視作品的特殊性,可以總結出“適當引用”可能需滿足下列檢驗標準:(1)引用目的需符合評論、說明等轉換性使用;(2)引用量需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3)不得實質性替代原作品市場價值。
二、影視剪輯講解的侵權風險判定
實質性替代效應:影視作品侵權的核心標準司法裁判中,“實質性替代”原則成為認定侵權的關鍵標尺。在2025年靖江市法院審理的《人間世》紀錄片侵權案中,被告劉某製作上傳21集紀錄片節目選集,單條視頻播放量達30萬次。法院經比對認定,其視頻通過選取剪切原始畫面,濃縮核心事件,使公眾連續觀看便可獲知作品大致內容,構成對原作品的高度替代,故其合理使用抗辯不成立,判定被告賠償55000元。
創作意圖與商業屬性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非商業目的並非侵權豁免金牌。即便剪輯者未直接獲利,但通過影視剪輯吸引粉絲、提升賬號影響力,已構成間接商業利益。相關學者及實務見解則提出“三步檢驗法”:首先考察使用是否屬 特殊情形;其次判斷是否與作品正常利用衝突;最後分析是否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據此,某平臺粉絲量200萬的博主使用《人間世》素材雖屬“解說類創作”,但因未滿足上述檢驗標準,仍被判賠償5.5萬元。
技術手段不改變侵權本質:實踐中常見的去水印、背景音樂疊加、片段裁剪等技術處理,均無法完全規避侵權認定的可能性。由於所有剪輯內容都是從電影片段中剪的,拼湊出來的東西不能叫原創,都有被認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能性。
三、法律實踐困境與產業衝擊
侵權認定的司法難題
當前司法實踐面臨兩大困境:
(一) 適當引用尺度模糊:法律未規定具體引用時長比例,但依據相關分析發現,江蘇高院在《錦繡未央》案中採用“核心情節還原度”標準,認為當剪輯內容足以展現人物關係與矛盾主線時即構成侵權。
(二) 混合權利侵害複雜化:影視剪輯除涉及著作權外,往往同時侵害商標權(如使用片名字標)、肖像權(演員形象)、保護作品完整權(歪曲篡改原意)等權利。
影視產業的系統性損失
短視頻侵權已造成產業鏈層面的負面效應:
(一) 直接收益侵蝕:熱門劇集遭切條傳播後,平臺點播收入均會有所下降。
(二) 創作生態破壞:低成本搬運擠壓原創內容空間,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三) 投資風險加劇:侵權氾濫抬高影視投資風險係數,可能抑制優質內容生產。
四、構建合規路徑與協同治理機制
為避免創作者在無意間侵害原創者權利,針對短視頻創作者,可建立三級風險防控機制:
(一) 授權優先原則:通過版權交易所等渠道獲取影視素材授權,明確使用範圍與期限。
(二) 合理使用嚴守:在評論解說類創作中,確保引用片段符合“必要且適當”標準,引用時長占比較小,且避免核心情節披露。
(三) 轉換性創作強化:解說詞的數量超過所引用的原創畫面比例,通過大量的深度解讀賦予新價值。
電影剪輯講解的著作權爭議,本質是數字時代創作自由與產權保護的制度調適。當前司法實踐已明確“實質性替代”與“商業目的”作為侵權判定的核心標尺,但長遠解決之道需超越個案裁判,構建多方協同的治理生態。立法層面細化合理使用標準,司法實踐引入“轉換性使用”判斷規則,集體管理制度降低授權成本,技術措施提升監測效率。唯有在保障電影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為二次創作保留創新空間,方能實現文化產業的動態平衡與持續繁榮。在法治框架下尋求保護與創新的最大公約數,將使影視生態既保有源頭活水的豐沛,又不失百川奔湧的壯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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