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第1項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文件(台灣)

黃郁婷 律師、謝伯駿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日前於2021年9月30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9181號函令(下稱「本令」)公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1項所定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表),本令並於該公告日起生效。業者若未完成聲明而從事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各目活動(即「虛擬通貨業務」)為業者,金管會得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首次聲明 1. 聲明時點:

(1) 在國內設立登記,且於本令生效前已從事虛擬通貨業務為業者:

應於本令生效後2個月內(即2021年11月30日前)辦理聲明。

(2) 在國內設立登記,且於本令生效後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

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 檢附以下文件向金管會辦理聲明:

(1) 聲明書;

(2) 聲明人資料表;

(3) 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 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 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 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本令生效後2個月內辦理聲明者,得於民國111年7月1日前補附本項文件)。

廢止聲明 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1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

金管會於本令中亦表示,金管會係經行政院指定為虛擬通貨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不涉及該事業的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業者所經營的業務,金管會並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的認可。

其他相關資訊,詳參金管會2021年9月30日之新聞稿內容。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9300007&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