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支条例修正,律师得认证申请书件、增加主管机关裁量弹性(台湾)

2023.02

陈威克

立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电支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2],并于同年1月19日经总统令公布[3],增订电子支付机构申请许可之书件得检具经律师审阅之法律意见书或认证报告,另于电子支付机构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得命其提拨准备金或增资,详述如下:

一、增订申请电子支付机构许可之书件得检具经律师审阅之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之法律意见书

按修正前电支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申请专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许可者,应由发起人或负责人检具一定书件向主管机关为之,包括「电子支付机构业务交易之结算及清算机制说明(第11款)」、「支付款项保障机制说明及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第12款)」、「得以满足未来五年资讯系统及业务适当营运之预算评估(第13款)」等文件需经会计师认证。

此次修正电支条例第11条第1项第12款规定,开放支付款项保障机制说明及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得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认证报告,俾申请者依需求取得专业评估意见,检视契约之完整性及适当性。

二、增订电子支付机构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得命令其提拨一定金额之准备或令其增资

按修正前电支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在专营电子支付机构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对电子支付机构之监理手段仅有撤销法定会议决议、废止许可业务及对相关人员之处分,并无强度中庸、兼具弹性,且有助提升电子支付机构偿债能力之规定。

此次修正增订第38条第1项第5款规定,主管机关得要求电子支付机构提拨一定金额之准备或令其增资,得以更弹性之方式裁处;并同步增订同条第4项规定,于电子支付机构有营运缺失时,赋予主管机关权限指定机构对其进行业务辅导。

此次电支条例修正将于2023年3月1日施行[4],业者应密切注意相关发展并强化其经营之健全。


[1] 詳參金管會新聞稿《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草案》,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01030004&dtable=News

[2] 詳參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777號,委員提案第29288、28934號之1-審查會通過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法之條文對照表,網址: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295.pdf

[3] 詳參民國112年1月19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總統令,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642

[4] 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第38條條文,自112年3月1日施行,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8803&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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