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19
金管會函令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設置範圍(台灣)
2018.12.19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9日作成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函令、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函令以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範圍。
首先,就獨立董事部分,已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非屬金融業的興櫃公司,則應自109年1月1日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又,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其次,就審計委員會部分,已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至於實收資本額未滿20億元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則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但金融業如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可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9日作成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函令、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函令以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範圍。
首先,就獨立董事部分,已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非屬金融業的興櫃公司,則應自109年1月1日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又,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其次,就審計委員會部分,已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至於實收資本額未滿20億元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則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但金融業如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可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