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修正保险业资讯公开管理办法,以强化永续发展及资通安全管理

2022.08

黄郁婷、许芸玮

为推动我国「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并接轨国际「ESG」趋势(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在2021年11月30日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以下简称「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上述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修正后,金管会也陆续于2022年5月25日修订人身保险业及财产保险业的《资讯公开管理办法》,将ESG概念落实至保险业中,本次新增有以下三个重点:

1. 保险业应具体揭露董事会的多元化政策

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10条指出,公司治理报告应揭露董事所具专业知识、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独立性之情形。金管会本次亦增订要求保险业应具体揭露董事会的多元化政策,并于申报表中就该政策叙明公司具体目标及其达成情形,以促进保险业董事会组成及结构的健全发展。(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3款及财产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3款中。)

2. 保险业应揭露资通安全风险管理架构、政策、具体管理方案及投入资源

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18条及第20条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应揭露资通安全风险管理架构、政策、具体管理方案及投入之资源等。金管会本次亦将上述规范增订于保险业之资讯公开管理办法中,要求保险业应具体揭露,如:公司投入资通安全风险管理人员之总数量,或相关会议召开次数及重点等。此外,针对发生于最近年度之重大资通安全事件所遭受损失、可能影响及因应措施等亦应进行揭露,如遇无法合理估计者,则应说明其无法合理估计的事实。(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20款及财产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20款)

3. 将「社会责任」修改为「永续发展」

为强化保险业执行推动永续发展,将保险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情形修正为推动永续发展执行情形。(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15款及财产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1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