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交所订定「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及外国人以国内有价证券作为境外投资活动担保品操作办法」

2023.05

翁任慧、黄郁婷

为吸引外国资金持续投注台湾资本市场,提升投资人长期持有台股意愿,台湾证券交易所(「证交所」)于2023年3月31日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令[1],公告订定「华侨及外国人以国内有价证券作为境外投资活动担保品操作办法」(「本办法」),开放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得以台湾有价证券作为境外投资活动之担保品,不受「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侨外资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2]之限制。本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重点如下:

一、「境外投资活动」及「担保品」定义:(第4、6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活动」,以华侨及外国人于境外进行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境外有价证券借贷、外币资金借贷」活动为限。得作为「担保品」者,以我国「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之上市及上柜股票」为限,且不包含以有价证券借贷交易取得者。

二、华侨及外国人得做为「担保品提供者」及「担保品收受者」:(第5、8、11条)

依侨外资管理办法登记或经许可投资台湾有价证券之华侨及外国人,得做为「担保品提供者」或「担保品收受者」。担保品提供者应以担保书声明,以担保品于境外投资活动取得之资金,将以外币于境外使用,不涉及任何中华民国境内活动。

担保品提供者并应依本办法于每月终了十五日内,编制上一月底所提供担保品之相关资料,例如担保品提供者名称、担保品价值、相关境外投资契约类别等,提供予其于台湾之保管机构向中央银行外汇局申报,同时将资料提供予证交所登录。

三、办理担保应指定境外「担保品管理者」及境内「担保品保管机构」:(第3、5、12条)

华侨及外国人应指定境外「担保品管理者」办理担保品之适格性确认、配置、替换、洗价、记账、增提通知及违约处分指示等事宜,该担保品管理者并应委托合格之境内「担保品保管机构」代为保管、收付及处分担保品。

「担保品保管机构」应为经台湾主管机关核准得经营保管业务之银行或证券商,并应依法检具证明书件,向证交所提出申请。华侨及外国人以担保品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如发生违约,担保品保管机构应依担保品管理者指示处分担保品,并应于处分前向证交所申报。

四、可能遭取消资格之情形:(第15、16条)

华侨及外国人如有不符本办法所订资格条件、担保书声明虚伪不实、或境外投资活动重大违约等情形,证交所得禁止其提供或收受台湾有价证券担保品。担保品管理者或担保品保管机构如有申请书件不完备、虚伪不实等情事,证交所得通知担保品保管机构,停止接受担保品管理者指示新增担保品保管部位。

本办法制定后,外资从事海外投资活动得以台湾上市柜股票做为担保品获取资金,无需卖出持有之台股部位,有助增加外资资金运用弹性及投资台股意愿,而得促进台湾金融市场流动性,以及强化证券交易市场稳定性,建议符合条件之华侨及外国人得依此展开布局。


[1]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之金管证券字第1120335161号令。
[2] 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应依本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运用汇入之投资资金投资国内证券,除金管会另有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为放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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