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国内虚拟货币监管整治的再度升级。本文就《通知》的重要内容简要说明:

1. 从《通知》发文部门来看,第一次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其作为发布主体意味着虚拟货币交易的有关刑事风险将大幅增加,预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续或将会出台针对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

2. 《通知》重申了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一贯监管政策。最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此次《通知》中再次明确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3. 《通知》明确了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其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就上述涉及的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将一律严格禁止,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此次《通知》一大亮点是针对将服务器移至海外后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通知》认定该行为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境外交易所在境内的工作人员亦作出明确的定性,其规定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 《通知》强调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通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包括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检测预警及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国家各个部门及各级政府的联动表明了国家此次对虚拟货币强监管的高压态度,因此特别提示相关企业及个人谨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