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以整并确认客户身分及纪录保存(台湾)

2017.6.28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6月28日金管银法字第10610003100号令订定发布「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6条,并于同日施行。

按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4项前段等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就确认客户身分、纪录保存、加强客户审查、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申报及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申报等事项订定授权办法。故拟具本办法,规范金融机构应于客户开户时,执行确认身分程序,包括请其提供身分证明文件,以辨识及验证身分,并了解开户目的、性质(如帐户未来可能之交易等)及身分背景信息。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金管会所辖之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及电子支付机构、电子票证发行机构。(本办法第2条)

决定执行强度方面:视风险程度高低,金融机构应决定不同之执行强度。如经评估属较高风险,应向客户了解或取得更多信息,并实行适当管理措施且对于来自洗钱或资恐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亦应实行与风险相当的强化措施。(本办法第6条第1项)

检核范围方面:金融机构应检核客户是否为国内外或国际组织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或经指定之制裁对象,且检核范围应扩及法人或团体客户之实质受益人及高阶管理人员。(本办法第8条第1款及第10条第1项)

本办法并明定,若金融机构确认客户身分时,该客户有使用虚名、虚设帐号、持用伪造变造文件、拒绝提供审核身分之文件、所供数据不清等情事时,应予以婉拒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本办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