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证券商闲置资产出租年限由证券商与承租人自行议定且无需申报(台湾)

2017.6.15
罗文美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6月15日以金管证券字第1060015654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证券商闲置资产出租年限由证券商与承租人自行议定且无需申报。

本号函令为活化证券商闲置资产,同意放宽证券商闲置资产出租以3年为限,未来证券商闲置资产出租年限由证券商与承租人自行议定,且无需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又为利业者遵循,并要求所属证券商场地及设备标准或相关规范尽速报会,并配合修正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首先,关于闲置资产出租部分,证券商得出租之闲置资产以已依证交所「审核证券商购置不动产作业流程」申报核准有案之原有营业用之自有不动产;或因合并、受让而取得消灭证券商原供营业用之不动产,且出租之闲置资产仍应计入证券商管理规则第16条所定持有营业用不动产及设备总额及非营业用不动产总额并应留存相关文件。其次,承租之营业用场地分租部分,证券商将承租之营业用场地分租时,应与次承租人签订租赁契约,该租赁契约内容需含应径受强制执行条款及不得再分租之条款,并应经法院公证。而分租之租赁契约所载之租金应为对偿(以同一地区之合理价格为之),次承租人如为关系人并应于财务报告中充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