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国大陆)

2017.4.17
程玉祥律师
2017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要求。
《决定》规定,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审批取消后,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也适用本《决定》。《决定》要求,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以及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决定》,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相关信息和重大事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有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