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獨立董事連任提名、參與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錄音錄影相關辦法(台灣)

2017.7.28
黃郁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7月28日同時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 提名已連任獨立董事三屆之人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時,應公開說明理由
按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提名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之候選人時,應該在公告被提名人審查結果時併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公開說明前開理由。

第二、 強化獨立董事參與公司董事會決議
而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5項明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針對同條第1項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果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三、 審計委員會開會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保存五年
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之1要求審計委員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於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則應保存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至訴訟終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