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第3項之一定額度(台灣)

2018.6.20
鄒鎮陽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以金管法字第1070108708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公告訂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第3項之一定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的第1項規定:「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即針對參與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所生民事爭議,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使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並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倘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就前揭規範所謂的一定額度,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第3項有授權金管會核定後公告。而在本號函令中,金管會乃正式公告核定之一定額度為新台幣10萬元。亦即,未來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與參與創新實驗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評議程序時,實驗申請人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參與創新實驗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