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交所訂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2023.05

翁任慧、黃郁婷

為吸引外國資金持續投注臺灣資本市場,提升投資人長期持有臺股意願,臺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於2023年3月3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1],公告訂定「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本辦法」),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臺灣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之擔保品,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僑外資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2]之限制。本辦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實施,重點如下:

一、「境外投資活動」及「擔保品」定義:(第4、6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活動」,以華僑及外國人於境外進行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境外有價證券借貸、外幣資金借貸」活動為限。得作為「擔保品」者,以我國「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為限,且不包含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取得者。

二、華僑及外國人得做為「擔保品提供者」及「擔保品收受者」:(第5、8、11條)

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登記或經許可投資臺灣有價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得做為「擔保品提供者」或「擔保品收受者」。擔保品提供者應以擔保書聲明,以擔保品於境外投資活動取得之資金,將以外幣於境外使用,不涉及任何中華民國境內活動。

擔保品提供者並應依本辦法於每月終了十五日內,編製上一月底所提供擔保品之相關資料,例如擔保品提供者名稱、擔保品價值、相關境外投資契約類別等,提供予其於臺灣之保管機構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交所登錄。

三、辦理擔保應指定境外「擔保品管理者」及境內「擔保品保管機構」:(第3、5、12條)

華僑及外國人應指定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辦理擔保品之適格性確認、配置、替換、洗價、記帳、增提通知及違約處分指示等事宜,該擔保品管理者並應委託合格之境內「擔保品保管機構」代為保管、收付及處分擔保品。

「擔保品保管機構」應為經臺灣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證券商,並應依法檢具證明書件,向證交所提出申請。華僑及外國人以擔保品從事境外投資活動如發生違約,擔保品保管機構應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處分擔保品,並應於處分前向證交所申報。

四、可能遭取消資格之情形:(第15、16條)

華僑及外國人如有不符本辦法所訂資格條件、擔保書聲明虛偽不實、或境外投資活動重大違約等情形,證交所得禁止其提供或收受臺灣有價證券擔保品。擔保品管理者或擔保品保管機構如有申請書件不完備、虛偽不實等情事,證交所得通知擔保品保管機構,停止接受擔保品管理者指示新增擔保品保管部位。

本辦法制定後,外資從事海外投資活動得以臺灣上市櫃股票做為擔保品獲取資金,無需賣出持有之臺股部位,有助增加外資資金運用彈性及投資臺股意願,而得促進臺灣金融市場流動性,以及強化證券交易市場穩定性,建議符合條件之華僑及外國人得依此展開布局。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3月30日發布之金管證券字第1120335161號令。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投資國內證券,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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