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2022.01

黃郁婷、施志寬

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重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並接軌國際規範,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準則」)在2021年11月30日進行修正,以下可分為三大修正重點:

(一) 強化環境、社會及治理(下稱「ESG」)之資訊揭露(準則第10條)

為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將用語「企業社會責任」(即「CSR」)修正為「永續發展」,並為進一步提升ESG資訊揭露品質,增訂相關揭露指引,如溫室氣體排放、用水量、廢棄物、女性職員及高階主管占比、職災數據等。

為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可分為下列面向:

1. 董事會職能: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及獨立性,前者如年齡、遴選標準、專業資格與經驗等,後者如獨立董事比重、董事會具獨立性、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等。

2. 功能性委員會:應揭露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並應具體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經驗、符合獨立性情形。若有設置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

3. 簽證會計師公費:應個別揭露審計公費、非審計公費之金額,並應具體敘明非審計服務內容,以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其中,非審計服務內容包括稅務簽證、其他財務諮詢顧問服務等。

上述資訊揭露的要求,可參考台灣證劵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提供的最佳實務參考範例。

(二) 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準則第18、20條)

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應敘明風險管理架構、政策與具體方案及投入資源(如人員總數、會議召開次數、投保情形等)等資訊,並應揭露資通安全風險對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以及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如營運、商譽的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 提升股東會年報資訊揭露時效(準則第23條)

為有助於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上市上櫃公司為(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或(2)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14日前,將股東會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後續關注之事項

近年來ESG議題深受各國政府及企業所矚目,金管會從去(2020)年起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分別從金融機制及公司治理著手,營造健全的ESG生態。

除了本文介紹的「準則」,金管會剛於2021年12月25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亦係透過揭露ESG資訊以強化金融業的永續發展。此外,金管會於2021年11月11日已發布新聞稿,今(2022)年「CSR報告書」將改名為「永續報告書(ESG Report)」,擴大該報告書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範圍,並明定應取得之驗證內容。

可以預見金管會將持續有強化我國資本市場永續生態圈的措施,上市上櫃公司務必密切注意並提早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