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於2021年9月15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以下簡稱“《通知》”)。此次《通知》的發佈意味著國內虛擬貨幣監管整治的再度升級。本文就《通知》的重要內容簡要說明:

1. 從《通知》發文部門來看,第一次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其作為發佈主體意味著虛擬貨幣交易的有關刑事風險將大幅增加,預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續或將會出臺針對虛擬貨幣的司法解釋。

2. 《通知》重申了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一貫監管政策。最早在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發佈的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已經明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此次《通知》中再次明確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分散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泰達幣等,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3. 《通知》明確了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其禁止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包括: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仲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就上述涉及的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將一律嚴格禁止,若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此次《通知》一大亮點是針對將伺服器移至海外後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通知》認定該行為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境外交易所在境內的工作人員亦作出明確的定性,其規定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行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援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5. 《通知》強調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此外,《通知》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提出具體的工作措施,包括建立部門協同聯動、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檢測預警及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國家各個部門及各級政府的聯動表明了國家此次對虛擬貨幣強監管的高壓態度,因此特別提示相關企業及個人謹慎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