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台灣)

2019.2.11
江雅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2月11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5601號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的保經及保代部門(下合稱「保經、保代」)均納入本注意事項規定。(本注意事項第3點)

2. 保險業、保經、保代在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應設置電話行銷中心(本注意事項第4點);且電話行銷人員應向消費者說明,消費者如於電話線上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電話行銷人員應立即停止行銷。(本注意事項第5點)

3. 人身保險業、保經、保代於電銷傳統型人壽保險時,須先以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保單條款給要保人,並須給予至少3天之「審閱期」,若要保人沒有完成審閱,則不可以訂定保險契約。而確認要保人已完成保單審閱之方式有兩種:(一)要保人在契約條款內容或聲明書簽名確認;(二)保險業、、保經、保代撥電話向要保人確認,且必須錄音。(本注意事項第9點)

保險業、保經、保代之電話行銷須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可低於保險契約期滿或保險業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之5年。各公司同時須設置相關人員,定期檢視電話錄音紀錄以確認是否有違反法令之情形。而錄音內容中,應包含要保人的身分資料、投保意願確認、承保範圍、給付項目、受益人資料、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繳費方式、保險費、保險契約生效日期等內容。當要保人跟保險業、保經、保代之間因為電銷發生爭議時,要保人有權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保經、保代不可以拒絕。(本注意事項第10、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