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範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員工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事宜(台灣)

陳品蓉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105年05月13日以證期(投)字第1050017277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規範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員工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事宜。
本號函令指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5年起依董事會決議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本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亦即財務報告除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IFRS2)「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於附註揭露相關資訊外,並應揭露以下資訊:1、章程所規定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2、本期估列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3、前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若其與認列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而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本號函令另指出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關於員工酬勞計算股數之基礎應比照前函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