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管理辦法 調高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法人客戶資格(台灣)

鄭積揚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0330號令修正發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4、20條條文;增訂第2-1、3-1、25-1、38-1條條文。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從原本的總資產五千萬元調高為一億元,且必須以書面申請,以利客戶清楚其身分別。又對於符合修正前資格但資產未超過一億元之專業客戶訂有過渡管理制度,以避免其由專業客戶變成一般客戶而受商品適合度之限制,凡是此類客戶得繼續以專業客戶身分與銀行辦理平倉或降低整體暴險之交易。惟銀行仍不應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間等方式辦理新交易。

新修正本辦法第25條之1限制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承作對象不得為:(1)自然人客戶及(2)非避險目的交易且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本次修正並同時將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契約條件予以限制,同時就非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損失上限一併規範;此外,也要求銀行於核給或展延客戶額度時,必須併同考量客戶與其他金融機構之交易額度,避免客戶整體暴險情形超過其風險承擔能力;並增訂銀行應設有徵提期初保證金及追繳保證金機制。

另新增定本辦法第38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確實遵循銀行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