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改關於股票發行的相關規章(中國大陸)

翁立岡 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121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22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123號令),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制度,主要有下面三個方面的修改:
一、放寬發行條件。《第122號令》針對在滬深A股主機板上市,《第123號令》針對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皆刪除IPO時,監管單位對上市企業,有關獨立性及募集資金運用方面的審查規範。並皆改由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這應是為IPO「核准制」轉為「註冊制」相關法規修改的重要配套規定。
二、限制網下詢價和配售。依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IPO定價有“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網下詢價)及“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直接定價)兩種主要方式,新版辦法第4條增加了“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畫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第9條增加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等規定。一般認為,新規主要限縮以往網下詢價和配售價格的灰色地帶,更多保障一般投資大眾,能以公平的價格在網上平臺申購股票。
三、申購時無需預繳資金。有鑒於以往投資者在申購新股時,尚未獲配售前,投資人即需繳付申購資金,往往造成市場上相當一筆資金被凍結,影響股市的流動性,造成股價不正常的波動,新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明確:網下和網上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待獲得配售後,再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並相應增加“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申購。”的規定作為配套。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已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修改前,可以調整適用有關規定,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故後續國務院及證監會的有關證券發行法規修改,還有待密切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