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6.12.12
程玉祥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12月12日公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就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產品風險等級劃分、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性意見等投資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問題進行了規定,具體參見以下內容:
一、適用範圍
根據辦法的規定,辦法主要適用于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
二、監督管理機構
根據辦法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各證券期貨行業協會等作為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三、辦法主要內容:
1、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
2、明確了產品及服務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及服務分級機制。
3、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為。
4、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
5、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四、影響評析
辦法的出臺可能會對經營機構和投資者都有影響。
對經營機構來說,辦法的出臺可能會加重其合規管理責任。在辦法實施日2017年7月1日之前,經營機構可能需要據此重新評估審核其適當性管理體系,以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特別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從銜接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設備、人事配備等各方面統籌規劃適當性管理制度,以免遭受合規風險;第二,經營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建立適當性制度的資料,這不僅是監管要求的內容,而且也可以作為與投資者出現糾紛時的免責證據,因為適當性的舉證責任在經營機構一方。
對投資者來說,由於有了更加明確的產品、服務風險等級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劃分,經營機構提出誘導性建議的可能性更強,投資者對經營機構意見的依賴性也可能增加,但由此證明經營機構的不當影響則有可能會更難。
總體來說,辦法提供了較為具體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並預留了半年準備期,預計會對市場的規範有著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