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之制度設計 係為確保其代位求償權 而非使代位求償權消滅或不得主張之規定(台灣)

邱映潔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作成104年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之制度設計,乃對保險人進一步保護,確保其代位求償權,而非使代位求償權消滅或不得主張之規定。

本號判決事實為上訴人為保險公司起訴主張其為系爭車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因被上訴人A明知其配偶被上訴人B之駕駛執照業經吊扣,竟仍將系爭車輛提供予B使用,使B駕車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上訴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理賠強制險死亡給付及醫療給付予被害人遺屬,上訴人於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請求權人後,於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上訴人B之請求權併請求被上訴人A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號判決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既界定為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承受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權利與義務,方為合理,若請求權人一方面依本法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另一方面又與被保險人簽訂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致妨礙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則有欠合理,因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94年2月5日修正時增訂第30條:「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俾確保保險人代位權。從而倘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妨礙」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且未經保險人同意時,保險人不受其拘束,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然而本號判決最終乃以無從認定被上訴人A事前有允許被上訴人B在其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可使用或管理系爭車輛,則被上訴人B既非本件之「被保險人」,上訴人則無從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代位向被上訴人B求償,也難認被上訴人A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事,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駁回上訴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