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交易法 財務報告由實質主管簽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台灣)

陳禎憶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1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4條之5、36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考量現行大部分公司均是由實質主管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且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查核財務表冊內容。因此,配合實務,關於財務報告部分,新修正本法第14條之5規定,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的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其次,發行有價證券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依新修正本法第36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直接明定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