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 就不确定法律概念依其职掌所具有之专门知识为判断而作成之裁罚处分 纵事后与救济法院认定有所不同 仍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台湾)

2016.07.19
孙煜辉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7月19日作成105年度上国易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就不确定法律概念应承认行政机关此时享有「判断余地」,其所为之裁罚处分,纵事后与救济法院认定有所不同,仍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本号判决事实为A前于露天拍卖网站刊登系争产品之广告,遭被桃园市政府以系争广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作成系争裁罚处分,后经行政诉讼救济后由行政法院撤销系争裁罚处分,A进而主张系争裁罚处分致其名誉受有重大损害,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请求桃园市政府赔偿名誉损失新台币(下同)10万元。

本号判决指出行政处分之当否,与承办之公务员是否构成职务上之侵权行为,原属两事,若公务员适用「不确定之法律概念」,系依其职掌所具有之专门知识,判断认定系争广告有不实夸张、易生误解之情,即无何违常之显然错误或其他不法行为存在,纵令嗣后其判断经行政法院撤销,亦不能因此即认定该公务员有过失,故仍不构成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赔偿责任之要件。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桃园市政府所属公务员认系争广告符合「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并考虑A屡次违规,情节重大,采最高罚款20万元,亦曾经诉愿会维持,仍属有据,虽就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认定标准,与行政法院之认定有所不同,仍非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上诉人之权利,A据此请求国家赔偿并无理由,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