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量刑应受法秩序理念规范之比例原则 平等原则 责罚相当原则 重复评价禁止原则等自由裁量权之内部抽象价值要求界限之支配(台湾)

2016.09.07
伍涵筠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9月7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2211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刑罚量刑仍应受法秩序理念规范之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责罚相当原则、重复评价禁止原则等自由裁量权之内部抽象价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告之一上诉主张其侦查中自白转让伪药部分,情节轻微,原判决量处有期徒刑八月,实属过重;而贩卖第三级毒品部分,其情节亦不重,原判决定应执行刑有期徒刑二十年八月,显然过重,违反比例及公平原则。

本号判决指出数罪并罚定应执行之刑,在量刑权之法律拘束性原则下,依刑法第51条第5款之规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长期为下限,各刑合并之刑期为上限,但最长不得逾三十年,资为量刑自由裁量权之外部界限,并应受法秩序理念规范之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责罚相当原则、重复评价禁止原则等自由裁量权之内部抽象价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个案之裁量判断,除非有全然丧失权衡意义或其裁量行使显然有违比例、平等诸原则之裁量权滥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为违法。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原判决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状,核其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滥用自由裁量之权限,即不能指为违法等理由,驳回被告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