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將自2020年8月20日起生效,本文就其重要的修訂事項作簡要介紹:

第一,此次《決定》修訂了第二十六條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規定,法院支持的雙方的借貸利率應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修改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小於等於24%合法利率及24%至36%的自然債務的規定,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的借貸利率,為各民事主體低息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此次《決定》第十四條放寬了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包括(1)刪除了原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需要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條件,(2)增加“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情形,(3)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的情形。

第三,此次《決定》第三十二條就其適用範圍進行了規定,即僅僅適用在2020年8月20日以後受理的第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對於2020年8月20日前已經受理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將不予適用,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受理的非一審案件亦不予適用。其中,對於在2020年8月20日以後受理的第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直接使用本《決定》關於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對於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決定》規定的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