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複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24日發佈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複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體現了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進行司法作為,通過積極組織調解的方式,服務涉訴企業復工複產,為全國上下齊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復工複產作出了積極貢獻,本文將選取其中兩個典型案例作簡要介紹。

在東莞信託有限公司訴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山鷹國際控股股份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佛山三水科倫紙業公司將其持有肇慶科倫公司75%的股權收益權質押向東莞信託公司融資2.7億元,但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後,肇慶科倫公司與山鷹國際公司簽訂《入股協定》,以其生產線設備、土地等作價出資入股山鷹(廣東)公司,又將股權轉讓給山鷹國際公司。2019年12月,東莞信託公司以肇慶科倫公司簽訂的《入股協定》侵犯其股權質押權為由,起訴至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並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查封了肇慶科倫公司轉移給山鷹國際公司的土地約300畝、廠房8幢等財產。本案中,法院根據山鷹國際公司仍有部分並購款尚未支付給肇慶科倫公司的實際,經多次協調最終促成調解,由山鷹國際公司將尚未支付的並購款2億元一次性支付給東莞信託公司,東莞信託公司收到後即視為對肇慶科倫公司與山鷹國際公司之間並購交易的認可,同時申請解除查封措施。本案於2020年3月13日調解結案。法院在該案件中,本著徹底解決糾紛的態度,協調各方當事人,最終通過由山鷹國際公司將未支付的並購款支付給東莞信託公司的方式,解決股權出質後,未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不得轉讓的違約行為。

在徐某某訴義烏市百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百靈醫療器械公司經前期的判決,須返還原告徐某某1298400元,案件由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百靈醫療器械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疫情發生後,執行法院瞭解到,百靈醫療器械公司在此次疫情中被確定為浙江省36家重點醫療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之一,也是金華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自疫情發生以來,該公司加緊生產,日均產能較高,但因前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公司融資、擴大生產,無法滿足抗擊疫情的產能需要。2020年1月31日,百靈醫療器械公司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執行法院根據前期實地走訪和討論研判,向執行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並經申請人書面同意,于收到百靈醫療器械公司申請的當天,決定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措施,不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為企業貸款掃清障礙。本案中,法院切實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對因處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融資困難、原料庫存短缺等防疫物資供應企業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查有正當事由並符合相關條件的,經取得執行申請人的同意後,暫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促進企業復工複產,保障企業防疫緊缺物資的正常生產,服務疫情防控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