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台灣)

闕立婷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通過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增訂第6條之1規定,並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

本條例增訂第6條之1規定,針對公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6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藥事法第89條等包庇罪、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與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等相關罪嫌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本條例並修訂第20條,針對本次修正增訂第6條之1規定,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