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醫療人員依當時之醫療常規已得判定或高度懷疑某項病徵之出現應屬某特定病症之徵狀時 卻未採取適當醫療措施 自應就病患因而發生之損害負其責任(台灣)

2016.10.25
吳至婷 澳洲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作成104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若醫療人員依當時之醫療常規已得判定或高度懷疑某項病徵之出現應屬某特定病症之徵狀時,卻未採取適當醫療措施,自應就病患因而發生之損害負其責任。

本號判決事實為上訴人為死者之配偶與子女,死者因查覺乳房部位有如瓜子大小之硬塊,而前往高醫接受乳房檢查,並開刀切除右乳腫瘤及接受化學治療。惟死者死後經解剖遺體,均未發現任何癌細胞,故認存有醫療疏失訴請損害賠償。

本號判決指出醫療人員查覺某一病徵出現時,可能已屬該病症之不可逆狀態,縱經為醫療行為,亦無從回復至治癒之可能結果,難認此類無療效之醫療行為屬醫療人員之疏失。然若醫療人員依當時之醫療常規,已得判定或高度懷疑某項病徵之出現,應屬某特定病症之徵狀時,竟疏未為注意並進而採取適當之醫療處置,致延誤其治療時程,自應就病患因而發生之損害負其責任。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經斟酌病理檢驗之目的、時程,與解剖之時程、目的等因素,認解剖報告縱記載未發現有乳癌細胞轉移之情形,因其並非針對有無癌細胞存在為檢驗,尚不足採為病理檢驗報告所載為錯誤之論據;且依死者腦部電腦斷層掃瞄(CT)檢查結果,可判斷為腦部缺血性中風(輕微腦梗塞),此與死者在門診時之陳述及身體狀況所為之初步判斷相符,然因死者本身罹患有癌症病史,且當時尚在化療時程中,依醫審會鑑定書所載,癌症亦可能為腦梗塞原因之一)自不得因嗣後解剖結果未發現腦部有癌細胞轉移,即質疑醫師有誤診情事等理由,任本件並不存在醫療疏失為由,駁回上訴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