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智慧財產局頒布函釋說明生成式AI之著作權爭議

2023.09

蔡毓貞、許家綺

隨著科技的進步,應用AI生成文字、音樂、圖像等創作的成本越來越低,且產出之品質逐漸提升。鑒於生成式AI商用的潛力,許多企業也紛紛投注資源發展AI技術。在這個背景下,AI日以繼夜地吞吐著大量資訊,使得相關之著作權爭議逐漸浮上檯面:究竟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用於訓練AI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是否存在合理使用之空間?AI所生成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誰擁有AI生成物之著作權?這些問題成為原始創作者、AI設計者、AI利用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爭論不休的議題。

就前開有關利用著作訓練AI之著作權爭議,在美國已有圖庫公司Getty Images向開發生成圖像AI模型Stable Diffusion之Stability AI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其證據之一係AI生成內容含有該圖庫公司之浮水印。然而,臺灣目前尚無類似訴訟。此外,就AI生成內容有無著作權及其歸屬之問題,美國著作權辦公室亦在2023年3月頒布「著作權登記指引:包含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之作品」[1]。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過去雖曾表示「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2],但這些說明尚不足以處理日益複雜的AI著作權爭議,因此有人請求智財局進一步闡釋其看法,智財局於日前作成函釋(2023年6月16日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提出下列基本見解:

1. 利用著作訓練AI模型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

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輸入AI模型進行訓練之行為涉及「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重製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 生成式AI模型生成之內容是否為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視有無「人類精神創作」決定。

(1) 欠缺人類精神創作之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倘AI所生成之內容完全係由AI模型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AI利用人僅單純下指令而未投入精神創作,則該AI生成之全新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 重製再現著作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

AI模型生成之內容倘僅係將所輸入用於訓練之原始著作予以重製再現,該內容之著作權仍歸屬於原始著作之著作人,後續AI利用人對該生成內容之商業利用行為亦可能涉及「重製」原始著作。

智財局以前開函釋就訓練AI及AI生成內容所涉及著作權議題提出基本立場,不過該函釋也特別註明:「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此外,自前開函釋,我們也看到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衍生問題,例如AI利用人固然對於單純下指令而未投入精神創作的內容沒有著作權,但倘若AI利用人進一步編輯修改AI模型產出的初稿,該經過AI利用人編輯後的內容,是否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另,據聞,除前開函釋之外,智財局已規劃提出指引進一步闡釋訓練資料合理使用範圍、AI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權等重要議題[3],值得持續關注。


[1] 美國著作權辦公室指引,https://www.copyright.gov/ai/ai_policy_guidance.pdf
[2]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70420函,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5070-f1950-301.html
[3] 中時新聞網,AI生成式變身 涉及智財 經濟部研擬指引 防侵權,2023年7月17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0717000365-260106?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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