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著作全部內容重製並公開傳輸於自己經營之網站 卻無自己創作部分 已非合理使用(台灣)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Ankwei Chen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作成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將他人著作全部內容重製並公開傳輸於自己經營之網站,卻無自己創作部分,已非合理使用。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為心臟血管外科醫師,陸續於報章雜誌發表撰寫許多淺顯易懂之靜脈曲張相關主題文章。後原告發現被告公司所有之「春暉健康樂活家」網站發布系爭被告網站文章,與原告於中國時報發表之系爭著作實質近似,顯係擅自抄襲、重製、略微改作而來,並上載於被告網站上供不特定之公眾瀏覽、下載,已侵害原告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情,故起訴請求賠償並應刊登道歉啟事。
本號判決指出被告係將系爭著作之全部內容重製並公開傳輸於「春暉健康樂活家」網站,並無自己創作部分,不合於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而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將原告之系爭著作重製並上傳於被告「春暉健康樂活家」網站中,已侵害原告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理由,最終認定被告請求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額,以1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