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訂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 並自即日生效(台灣)

劉昱劭 律師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105年07月18日以公服字第10512606761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公告訂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並自即日生效。

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惟同法第12條各款所規定情形則不適用之,其中包括第12條第6款:「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本號函令則指出下列四種情況:一、事業與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結合;二、事業與他事業結合,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三、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其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他事業;四、事業將其持有之第三人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之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事業,且該等事業為同一控制事業之從屬事業之事業結合,都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事業結合時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