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著作权法 业者提供机顶盒或 APP连结侵权网站视为侵害著作权(台湾)

2019.4.16
萧叡涵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8年4月16日以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9次会议通过修正著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7条及第93条条文。

本次修正乃为遏止恶性重大的网络侵权问题,新修正增订本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规定,明知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接触该等著作,有包括:(一)提供公众使用汇集该等著作网络地址之计算机程序。(二)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公众使用前目之计算机程序。(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第一目之计算机程序之设备或器材而受有利益者;或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服公众利用者,为具备该款之意图,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依同法第93条第4款规定并有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