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5

英國首宗生成式 AI 判決: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著作權侵害指控敗訴

一、判決概述與里程碑意義

2025年11月4日,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就原告Getty Images起訴主張被告Stability AI的圖片生成工具「Stable Diffusion」侵害其著作權及商標權一案 [1] 作成判決。法院認定部分商標侵害成立,但駁回著作權次級侵權的指控。關於廣受關注的訓練與開發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議題,法院指出:由於缺乏證據證明Stable Diffusion的訓練與開發是在英國境內發生,原告已撤回此部分指控。

此案為英國首宗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模型(Generative AI)所涉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判決。雖然訓練資料的合法性並非最終判決範圍,法院仍就生成式 AI 模型之權重與輸出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進行實質審理,對後續案件具有重要指標意義。

換言之,本案不僅標誌著英國法院正式回應生成式 AI 引發的智慧財產權爭議,亦是繼美國多起「合理使用(Fair Use)」的法院裁定後,全球首件於實體審判階段明確從 AI 模型輸出與權重論證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重要里程碑判決。

美國法院甫於2025 年6月間相繼就Anthropic [2] 及Meta [3] 案做成裁定,認定生成式AI 模型為訓練目的使用作品,其「轉化性(transformative)」程度高而屬合理使用。。相比之下,英國法院此次判決以計算機科學的數據來論證「Stable Diffusion 模型不構成侵權複製物」為核心理由,採取了異於美國合理使用分析的論證角度。

二、著作權侵害不成立:模型非侵權複製物

原告主張被告在開發 Stable Diffusion 模型時,未經授權使用 其網站上受著作權保護的圖片作為訓練資料,此舉構成《著作權、設計與專利法1988》(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下稱CDPA)第 17條以下所定的複製行為。

法院指出,被告所使用之訓練資料集 LAION-5B 係由德國非營利組織 LAION e.V. 從公開網路(Common Crawl)自動爬取生成。儘管原告聲稱該資料集中包含大量其網站圖片的連結,但是法院並未就其確切數量或內容作出認定。

被告在訓練過程中會短暫下載這些圖片進行所謂具體化處理」(materialisation)理。然而,法院根據雙方專家證詞認定:Stable Diffusion 模型並不儲存任何具體圖像,僅保留統計關聯與權重參數。由於權重檔(約 3.44 GB)與訓練資料集(約 220 TB)之間的巨大容量差距,顯示模型不可能包含原始像素資料。

據此,法院認定 Stable Diffusion 僅學習統計特徵,不具備再現特定圖片的能力,因此並非CDPA所稱的複製物(copy)。該模型權重不構成侵權複製物,Stability AI 的行為亦不構成次級侵權,原告關於著作權侵害的主張因而不成立。

三、商標侵害認定:僅限定於特定模型版本

除著作權外, 原告亦主張被告生成的部分圖像含有原告商標的浮水印(watermarks),可能構成《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4;下稱TMA)之侵害。

法院指出,浮水印的出現多屬偶發,且主要係由使用者在提示詞(prompt)中輸入相關語句所致,並非模型固有的輸出特徵。然而,經檢視不同版本的模型與生成樣本,法院認定在少數特定例證中確有構成商標侵權之情形:

1. Stable Diffusion的 v1.x 版本部分輸出圖片含有原告商標浮水印,構成TMA第 10(1) 條(商標相同且商品/服務相同),以及TMA第 10(2) 條(商標相似、商品/服務相似,且有混淆可能性)侵權;

2. Stable Diffusion的 v2.1 版本部分輸出圖片含有原告商標浮水印,構成TMA第 10(2) 條侵權。

至於原告另外主張TMA第 10(3) 條聲譽淡化 (dilution) 或不當利用(unfair advantage),鑒於原告未能證明有何聲譽淡化或貶損的情形,故駁回此主張。

四、判決範圍限制:訓練資料合法性問題未解

值得注意的是,本判決並未就 AI 模型訓練資料的合法性作出實質處理。法院認定 Stability AI 的訓練行為發生於英國境外,原告因無法證明侵權行為在英國境內發生,遂於審判中途撤回關於「AI 模型訓練侵權」及「資料庫權侵害」的訴訟主張。

因此,本案判決的核心僅限於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的性質與輸出內容,而非訓練階段本身是否合法。換言之,法院雖認定模型非侵權複製物,但並未回答「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之圖片作為 AI 訓練資料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實質問題。本案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AI 模型訓練的跨境特性與技術複雜性,超出現行著作權法之適用範圍,相關議題應由立法機關進一步規範。

本案的結果為生成式 AI 開發者提供了短期的法律確定性,確認模型權重本身不構成侵權,但也凸顯現行制度對訓練資料來源、著作權合理使用及跨境適用缺乏明確規範的現實落差。未來,如何平衡 AI 創新與著作權保護,仍將取決於立法與國際協調的進展。
 
[1] Getty Images (US), Inc. & Ors v. Stability AI Ltd [2025] EWHC 2863 (Ch).
[2] 蔡毓貞、郭梵均(2025),〈 AI訓練與著作合理使用:美國Anthropic案裁決的啟示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3]  蔡毓貞 (2025),〈 AI訓練與著作合理使用:美國Meta案裁決的啟示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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