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2

臺灣金管會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2.06

黃郁婷、施志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對使用委託書之管理,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本規則」)部分條文草案(下稱「草案」),預告期間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以下對草案之重點進行說明:

(一) 提升遵法性

對違反本規則第11條第1項之重大委託書使用限制,或違反本規則第5、6條之徵求人資格等規定,經金管會處分者,於一年內不得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違反者,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草案第5條、第7條之1及第22條)

(二) 提升專業素質

對於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5年以上之相關實務經驗;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應參加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草案第7條之1)

對於徵求場所人員,應符合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的職能測驗,才能辦理徵求事務。(草案第7條之2)

(三) 強化徵求事務相關契約之合理性

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委任契約中訂明報酬,並應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定期檢視契約內容之合理性,每年重新簽訂契約。(草案第7條之3)

為保留充分的因應時間,特別設計緩衝期,修正後條文擬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草案第24條),公開發行公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就上述草案內容提早準備。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作者

理慈
理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