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6
臺灣行政院核定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之作業規定
為落實臺灣與美國間於2026年2月簽署之臺美對等貿易協定中有關消除強迫勞動之規定,行政院於2026年7月29日核定「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以及「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下稱設置要點),由跨部會成員成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下稱審定會),並審定是否採取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臺灣市場的措施。以下就限制輸入的流程及處罰規定擇要說明之:
一、 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之方式
(一)經濟部接收強迫勞動貨品資訊
經濟部從合作的國家接收認定強迫勞動貨品的資訊後,應將相關資訊函送予勞動部,並由勞動部召集審定會決議是否採行限制特定實體或貨品輸入臺灣之措施(參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舉例而言,如貨品遭美國認定為強迫勞動產品,即可能在經濟部取得相關資訊後,開啟上述限制輸入之審定程序 1 。
(二)審定會常設委員採取暫時措施
勞動部接獲經濟部提供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將召開審定會審議是否採取限制輸入措施。在審定會正式決議是否限制涉及強迫勞動的實體或貨品輸入我國之前,如審定會的常設委員決議先採取最長60日之暫時性限制輸入措施(設置要點第5點第3項),經濟部將依照《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及貨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告貨品暫時限制輸入或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第5點)。
(三)審定會作成限制輸入之決議
審定會應於經濟部函送強迫勞動貨品相關資訊至勞動部之日起30日內,決議是否限制特定實體或貨品輸入臺灣(參設置要點第6點)。如審定會作成限制輸入之決議,則由經濟部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告特定實體或貨品限制輸入或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作業要點第3點第3項、第5點)。
二、 解除貨品輸入限制之方式
(一)暫時限制輸入措施之解除
當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公告暫時限制輸入措施,則該公告期間屆滿後,暫時限制輸入措施即失其效力;如公告期限屆滿之前,審定會即決議採取限制輸入措施,則暫時限制輸入措施亦失其效力(參作業要點第6點)。
(二)限制輸入措施之解除
當經濟部從合作國家接收修改、撤銷強迫勞動貨品之相關資訊,勞動部即應於收到經濟部函送相關資訊之日起30日內召開審定會並作成決議。如審定會決議解除限制輸入措施,則由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決議後分別辦理解除貨品限制輸入之公告或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告(參作業要點第4點)。
三、 違法輸入強迫勞動貨品之處罰
進口業者如違反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將被處新臺幣6萬至300萬元之罰鍰,並可能被暫停1個月至1年進出口貨品,甚至是遭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參《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並將由海關命進口業者辦理退運(參《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如自由港區事業違反依《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為之公告,將遭海關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並可能遭命30日內退運出自由貿易港區或沒入(參《自貿港區條例》第37條第1項)。
此外,若進口業者或自由港區事業遭海關認為逃避管制,海關亦可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第36條第1項和第3項之規定,處進口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貨物。
四、 結論
依作業要點第4點,企業的貨品如遭外國向經濟部通報涉及強迫勞動,並因此遭審定會決議限制輸入至臺灣,企業須先向該外國申請解除強迫勞動貨品之認定,臺灣才會配合解除限制輸入 2 。企業應檢視跨國供應鏈中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環節,並降低貨品因涉及強迫勞動而無法輸入至臺灣之風險。
[1] 葉冠妤,阻絕強迫勞動貨品輸入 勞動部、經濟部建立審定機制,聯合報(2026年7月3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69/9661228 (最後瀏覽日:2026/9/27)。
[2] 歐芯萌,防制強迫勞動貨品審定期30日 首波與美合作嚴防「洗產地」,經濟日報(2026年7月30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9661068 (最後瀏覽日:2026/9/27)。
一、 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之方式
(一)經濟部接收強迫勞動貨品資訊
經濟部從合作的國家接收認定強迫勞動貨品的資訊後,應將相關資訊函送予勞動部,並由勞動部召集審定會決議是否採行限制特定實體或貨品輸入臺灣之措施(參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舉例而言,如貨品遭美國認定為強迫勞動產品,即可能在經濟部取得相關資訊後,開啟上述限制輸入之審定程序 1 。
(二)審定會常設委員採取暫時措施
勞動部接獲經濟部提供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將召開審定會審議是否採取限制輸入措施。在審定會正式決議是否限制涉及強迫勞動的實體或貨品輸入我國之前,如審定會的常設委員決議先採取最長60日之暫時性限制輸入措施(設置要點第5點第3項),經濟部將依照《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及貨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告貨品暫時限制輸入或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第5點)。
(三)審定會作成限制輸入之決議
審定會應於經濟部函送強迫勞動貨品相關資訊至勞動部之日起30日內,決議是否限制特定實體或貨品輸入臺灣(參設置要點第6點)。如審定會作成限制輸入之決議,則由經濟部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告特定實體或貨品限制輸入或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作業要點第3點第3項、第5點)。
二、 解除貨品輸入限制之方式
(一)暫時限制輸入措施之解除
當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公告暫時限制輸入措施,則該公告期間屆滿後,暫時限制輸入措施即失其效力;如公告期限屆滿之前,審定會即決議採取限制輸入措施,則暫時限制輸入措施亦失其效力(參作業要點第6點)。
(二)限制輸入措施之解除
當經濟部從合作國家接收修改、撤銷強迫勞動貨品之相關資訊,勞動部即應於收到經濟部函送相關資訊之日起30日內召開審定會並作成決議。如審定會決議解除限制輸入措施,則由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決議後分別辦理解除貨品限制輸入之公告或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告(參作業要點第4點)。
三、 違法輸入強迫勞動貨品之處罰
進口業者如違反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將被處新臺幣6萬至300萬元之罰鍰,並可能被暫停1個月至1年進出口貨品,甚至是遭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參《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並將由海關命進口業者辦理退運(參《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如自由港區事業違反依《自貿港區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為之公告,將遭海關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並可能遭命30日內退運出自由貿易港區或沒入(參《自貿港區條例》第37條第1項)。
此外,若進口業者或自由港區事業遭海關認為逃避管制,海關亦可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第36條第1項和第3項之規定,處進口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貨物。
四、 結論
依作業要點第4點,企業的貨品如遭外國向經濟部通報涉及強迫勞動,並因此遭審定會決議限制輸入至臺灣,企業須先向該外國申請解除強迫勞動貨品之認定,臺灣才會配合解除限制輸入 2 。企業應檢視跨國供應鏈中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環節,並降低貨品因涉及強迫勞動而無法輸入至臺灣之風險。
[1] 葉冠妤,阻絕強迫勞動貨品輸入 勞動部、經濟部建立審定機制,聯合報(2026年7月3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69/9661228 (最後瀏覽日:2026/9/27)。
[2] 歐芯萌,防制強迫勞動貨品審定期30日 首波與美合作嚴防「洗產地」,經濟日報(2026年7月30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9661068 (最後瀏覽日:2026/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