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臺灣智財局認定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制定之公開傳輸「OTT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應予刪除
串流技術(Over-the-Top, OTT)為影視產業帶來全新的商業模式,同時也產生影視節目的音樂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如何訂定的爭議。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2025年5月間,決定刪除集體管理團體(即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ÜST)對製播內容之串流影視業者增訂的音樂公開傳輸報酬率之審議案,即與上述爭議有關。以下摘要說明本案背景、案件關係人意見,以及智財局之決定:
一、案件背景及發展歷程: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規定,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訂定和收取,由集管團體為之,然而若利用人對於報酬率有疑義,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智財局)申請審議。智財局認為審議申請有理由者,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對此審議決定,集管團體得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MÜST於2022年3月31日時,在智財局2012年已審定之公開傳輸費率(下稱2012年版費率)以外,增訂「串流形式OTT(Over-the-Top)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費率),擬就製播內容之串流影視業者公開傳輸音樂之部分,依業者前一年度總收入乘以3.5%計費,且總收入應納入公開傳輸各階段所生之報酬;至於業者提供免費觀看之部分,則另依播放和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對此,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認為系爭費率並不合理,故向智財局申請審議,並主張系爭費率相較20212年版費率而言,除調漲幅度過大,且計費基礎之範圍過廣,更未反映實際的音樂使用情形 [1] 。
經智財局受理本審議案後,Netflix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台灣華特迪士尼公司等業者(以下合稱參加人業者)申請參加審議,惟原申請人嗣後撤回其申請。MÜST則於智財局審議前,另針對系爭費率再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用之酌減費率。最後,智財局以MÜST和參加人業者之意見,就本案系爭費率和酌減費率之爭議,以2025年5月29日之智著字第11460008741號函作成審議決定。
二、本案重要爭點及智財局之決定理由:
(一) 系爭費率之適用範圍存有疑義:
MÜST主張,系爭費率是專為OTT產業所訂定,適用於由營運者提供內容而未開放使用者上傳之平台。參加人業者則未對費率之適用對像表示意見,而是認為本案應依2012年版費率計費。
對此,智財局認為2012年版費率已涵蓋透過網路傳輸不同類型影視節目之音樂著作利用形態,其中亦包含業者以OTT形式利用音樂的情形。因此智財局認為,系爭費率與2012年版費率適用範圍重複,將使業者難以區分適用之費率,應予以刪除。
(二) 系爭費率之計算基礎不合理:
參加人業者認為,系爭費率以「前一年度總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容易納入與音樂無關之收入。有業者更對免費觀看部分提出意見認為,系爭費率會導致重複收費,因為免費觀看之集數會先在民眾訂閱前依播放或觀看次數計費,又於民眾訂閱後再依年度總收入計費。
MÜST則主張,經第三方簽證之財報所列與音樂無關之收入,將被排除於「年度總收入」之外;至於免費觀看部分,2012年版本費率係以廣告收入計算,但並非所有OTT業者都設有廣告,故應區分為有廣告收入者以年度總收入計費,無廣告收入者則以點擊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智財局審議後肯認參加人業者之意見外,並且認為提供免費觀看而增加的消費者訂閱和廣告收入,原即計入2012年版費率之計算基礎,如再以播放次數計費,可能有重複收費的問題。此外,系爭費率似乎將公開傳輸區分為不同階段,已與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公開傳輸定義不符。
(三) 酌減費率涉及差別待遇:
參加人業者認為,以非跨國性服務平台、在台註冊用戶小於200萬、在台營業規模小於台幣8億等條件,作為適用酌減費率之要件並不合理,而且違反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之平等待遇原則。MÜST則認為,酌減費率是考量OTT產業尚在發展以及不同平台之音樂使用量而制訂,並無差別待遇之情形。
智財局審議後同意參加人業者之意見,認為依一定收入比例計算費率,已能在相同費率之下,反映出平台之使用報酬應隨收入增加而提高之情形。因此,酌減費率之適用要件已對相同利用音樂著作情形之利用人產生差別待遇,違反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三、本案之決定與後續發展:
智財局最終決定刪除系爭費率,並認為音樂著作之利用人應變更適用為2012年版費率,且說明酌減費率亦應上述審議結果變更。目前,MÜST已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現正由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如訴願結果對MÜST不利,MÜST尚得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後續經濟部乃至於行政法院如何審查本案之決定,對於串流影視和音樂產業而言都至關重要,值得持續關注。
[1] 詳細申請理由可參,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5/3):https://www.tipo.gov.tw/tw/copyright/721-8787.html。
一、案件背景及發展歷程: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規定,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訂定和收取,由集管團體為之,然而若利用人對於報酬率有疑義,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智財局)申請審議。智財局認為審議申請有理由者,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對此審議決定,集管團體得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MÜST於2022年3月31日時,在智財局2012年已審定之公開傳輸費率(下稱2012年版費率)以外,增訂「串流形式OTT(Over-the-Top)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費率),擬就製播內容之串流影視業者公開傳輸音樂之部分,依業者前一年度總收入乘以3.5%計費,且總收入應納入公開傳輸各階段所生之報酬;至於業者提供免費觀看之部分,則另依播放和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對此,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認為系爭費率並不合理,故向智財局申請審議,並主張系爭費率相較20212年版費率而言,除調漲幅度過大,且計費基礎之範圍過廣,更未反映實際的音樂使用情形 [1] 。
經智財局受理本審議案後,Netflix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台灣華特迪士尼公司等業者(以下合稱參加人業者)申請參加審議,惟原申請人嗣後撤回其申請。MÜST則於智財局審議前,另針對系爭費率再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用之酌減費率。最後,智財局以MÜST和參加人業者之意見,就本案系爭費率和酌減費率之爭議,以2025年5月29日之智著字第11460008741號函作成審議決定。
二、本案重要爭點及智財局之決定理由:
(一) 系爭費率之適用範圍存有疑義:
MÜST主張,系爭費率是專為OTT產業所訂定,適用於由營運者提供內容而未開放使用者上傳之平台。參加人業者則未對費率之適用對像表示意見,而是認為本案應依2012年版費率計費。
對此,智財局認為2012年版費率已涵蓋透過網路傳輸不同類型影視節目之音樂著作利用形態,其中亦包含業者以OTT形式利用音樂的情形。因此智財局認為,系爭費率與2012年版費率適用範圍重複,將使業者難以區分適用之費率,應予以刪除。
(二) 系爭費率之計算基礎不合理:
參加人業者認為,系爭費率以「前一年度總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容易納入與音樂無關之收入。有業者更對免費觀看部分提出意見認為,系爭費率會導致重複收費,因為免費觀看之集數會先在民眾訂閱前依播放或觀看次數計費,又於民眾訂閱後再依年度總收入計費。
MÜST則主張,經第三方簽證之財報所列與音樂無關之收入,將被排除於「年度總收入」之外;至於免費觀看部分,2012年版本費率係以廣告收入計算,但並非所有OTT業者都設有廣告,故應區分為有廣告收入者以年度總收入計費,無廣告收入者則以點擊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智財局審議後肯認參加人業者之意見外,並且認為提供免費觀看而增加的消費者訂閱和廣告收入,原即計入2012年版費率之計算基礎,如再以播放次數計費,可能有重複收費的問題。此外,系爭費率似乎將公開傳輸區分為不同階段,已與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公開傳輸定義不符。
(三) 酌減費率涉及差別待遇:
參加人業者認為,以非跨國性服務平台、在台註冊用戶小於200萬、在台營業規模小於台幣8億等條件,作為適用酌減費率之要件並不合理,而且違反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之平等待遇原則。MÜST則認為,酌減費率是考量OTT產業尚在發展以及不同平台之音樂使用量而制訂,並無差別待遇之情形。
智財局審議後同意參加人業者之意見,認為依一定收入比例計算費率,已能在相同費率之下,反映出平台之使用報酬應隨收入增加而提高之情形。因此,酌減費率之適用要件已對相同利用音樂著作情形之利用人產生差別待遇,違反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三、本案之決定與後續發展:
智財局最終決定刪除系爭費率,並認為音樂著作之利用人應變更適用為2012年版費率,且說明酌減費率亦應上述審議結果變更。目前,MÜST已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現正由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如訴願結果對MÜST不利,MÜST尚得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後續經濟部乃至於行政法院如何審查本案之決定,對於串流影視和音樂產業而言都至關重要,值得持續關注。
[1] 詳細申請理由可參,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5/3):https://www.tipo.gov.tw/tw/copyright/721-8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