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6

臺灣勞動部修訂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彈性育嬰留停及申請程序

勞動部為擴大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之彈性,放寬勞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2025年11月21日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下稱〈辦法〉),並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說明辦法之重要修正內容:
 
一、增訂以「日」計算育嬰留職停薪

修法前,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有短期需求者僅可申請最多兩次30天以上6個月以下之育嬰留職停薪。本次〈辦法〉修正後,勞工得以「日」為單位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子女滿3歲前最多2年的育嬰留停期間,總計得申請共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參〈辦法〉第2條第3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須給付工資,但勞工可向勞保局請領最長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薪資補助」津貼,合計8成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放寬書面以外之申請方式

此外,以往育嬰留職停薪之僅限以書面方式向雇主申請,〈辦法〉修正後則由勞工與雇主事前自行約定申請方式,可約定包括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例如LINE)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等,並且約定之方式不以一種為限 [1] 。(〈辦法〉第2條第2項參照)。
 
三、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限

本次〈辦法〉修正後,勞工申請30日以上育嬰留職停薪者,仍應於10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
不過,對於以日為單位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僅須提前5日向雇主申請,且若勞工係因子女生病、停止托育、停止上課等勞工需親自照顧時,得於1日前向雇主提出臨時申請,如果來不及提前1日提出申請,亦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辦法〉第2條參照)。
 
四、雇主違反〈辦法〉之責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之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否則將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遭主管機關公布事業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性工法第21條、第26條、第38條參照)。
 
為因應〈辦法〉之修正,雇主宜檢視工作規則或其他內部之留職停薪或請假規定是否與〈辦法〉相符,並與勞工協商書面以外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方式,以避免發生勞資爭議或違反相關法規。


[1]  勞動部(202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407407(最後瀏覽日: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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