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6

台湾劳动部修订育婴留职停薪规定:增订弹性育婴留停及申请程序

劳动部为扩大劳工育婴留职停薪之弹性,放宽劳工得以「日」为单位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于2025年11月21日修正「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说明办法之重要修正内容:
 
一、 增订以「日」计算育婴留职停薪

修法前,劳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每次以不少于6个月为原则,有短期需求者仅可申请最多两次30天以上6个月以下之育婴留职停薪。本次〈办法〉修正后,劳工得以「日」为单位向雇主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于子女满3岁前最多2年的育婴留停期间,总计得申请共30日的弹性育婴留职停薪(参〈办法〉第2条第3项)。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不须给付工资,但劳工可向劳保局请领最长6个月的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与「薪资补助」津贴,合计8成的平均月投保薪资。
 
二、放宽书面以外之申请方式

此外,以往育婴留职停薪之仅限以书面方式向雇主申请,〈办法〉修正后则由劳工与雇主事前自行约定申请方式,可约定包括书面、电子邮件、通讯软件(例如LINE)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方式等,并且约定之方式不以一种为限 [1] 。(〈办法〉第2条第2项参照)。
 
三、育婴留职停薪申请期限

本次〈办法〉修正后,劳工申请30日以上育婴留职停薪者,仍应于10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请。
不过,对于以日为单位之弹性育婴留职停薪,劳工仅须提前5日向雇主申请,且若劳工系因子女生病、停止托育、停止上课等劳工需亲自照顾时,得于1日前向雇主提出临时申请,如果来不及提前1日提出申请,亦得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手续(〈办法〉第2条参照)。
 
四、雇主违反〈办法〉之责任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下称性工法)之规定,雇主不得拒绝劳工之育婴留职停薪申请,或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否则将可能面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及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行政罚款,并遭主管机关公布事业之名称及负责人姓名(性工法第21条、第26条、第38条参照)。
 
为因应〈办法〉之修正,雇主宜检视工作规则或其他内部之留职停薪或请假规定是否与〈办法〉相符,并与劳工协商书面以外的育婴留职停薪申请方式,以避免发生劳资争议或违反相关法规。

[1] 劳动部(2025),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九条修正条文对照表: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407407(最后浏览日: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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