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5

臺灣勞動部修訂天災期間勞工出勤管理及工作規則審查之要點

勞動部於2025年9月19日時,修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天災出勤及工資給付要點〉)、〈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並要求雇主應與勞工約定天災期間出勤之通勤協助,或訂於工作規則中。未來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在處理工作規則之核備時,亦將審查工作規則有無訂立通勤協助事項。以下說明與勞動部此次修正相關之重要內容:
 
一、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予天災期間出勤之勞工

勞動部基於《勞動基準法》第8條、《民法》第483條之1對勞工之保護,在〈天災出勤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1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予天災期間出勤之勞工 [1] 。雇主在規劃通勤協助時,依法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之情形

雇主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卻仍要求勞工出勤時,應提供通勤協助:1.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通勤必經地區之首長,已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時;2.勞工工作地未停止辦公,惟勞工因天災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天災出勤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第6點之1)。

(二) 雇主應提供之通勤協助內容

雇主應提供之通勤協助包含: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且當勞工依原定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天災出勤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1)。

(三) 搭乘計程車之必要

關於有無搭乘計程車之必要,勞動部認為,當雇主已提供如接駁車或宿舍之協助時,原則上勞工不具搭乘計程車之必要,但若勞工前往接駁車搭乘地點有危險時,則仍屬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 [2]
 
二、雇主宜於工作規則中訂立天災期間之通勤協助

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訂立天災期間的通勤協助事項(天災出勤及工資給付要點第3點)。為此,主管機關在審核工作規則時,會依據〈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9條附表之訂立事項13進行檢視。若雇主的工作規則中未包含通勤協助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可能認定有修訂工作規則的必要。因此,雇主宜參考勞動部公布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具體訂立通勤協助之內容,以及各項通勤協助間之搭配與提供方式 [3]
 
三、結論

勞動部此次修正〈天災出勤及工資給付要點〉、〈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旨在強化雇主的勞動保護義務,並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之程序加以落實。雇主宜適時檢視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及工作規則是否已納入天災期間的通勤協助等相關規定。
[1] 勞動部(2025),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404038(最後瀏覽日:2025/11/17)。
[2] 勞動部(2025),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載於: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0/lpsimplelist(最後瀏覽日:2025/11/17)。
[3] 勞動部(2025),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14年9月版本,載於: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36/28238/30536/post(最後瀏覽日: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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