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6

臺灣公平會調高事業結合申報及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之銷售金額門檻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考量我國近年經濟成長趨勢、市場規模變動及行政效能之提升,於115年1月發布兩項法令修正,並均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並上修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據公平會說明,其旨在降低事業申報負擔,並落實「鬆綁管制密度」之監管方針 [1] 。修正重點如後:

一、調高結合申報銷售金額標準

關於事業結合之監理,公平會依115年1月28日公資字第1152160003號公告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與第四點,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法提出申報:

1. 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原為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原為二十億元)。

2.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原為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原為二十億元)。

3. 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原為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億元(原為二十億元)。

4. 此外,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保險業銷售金額之認定基礎由「營業收入合計」修訂為「保險收入、淨投資損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合計」。

二、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

原依公平會104年3月4日公綜字第10411601871號令,事業總銷售金額上一會計年度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公平會於115年1月30日依公資字第1152160008號公告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調高至新臺幣三十億元。據此,事業總銷售金額上一會計年度未達新臺幣三十億元者,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企業在規劃併購或評估市場競爭地位時,應據最新公告核實營收門檻,以確保交易合規。
[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因應經濟成長趨勢,調高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0;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公平會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至新臺幣三十億元,自發布日施行,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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