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6

台湾公平会调高事业结合申报及不列入独占事业认定之销售金额门坎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考虑我国近年经济成长趋势、市场规模变动及行政效能之提升,于115年1月发布两项法令修正,并均自发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点在于调高事业结合申报之销售金额门坎,并上修不列入独占事业认定之总销售金额门坎。据公平会说明,其旨在降低事业申报负担,并落实「松绑管制密度」之监管方针 [1] 。修正重点如后:

一、调高结合申报销售金额标准

关于事业结合之监理,公平会依115年1月28日公资字第1152160003号公告修正「事业结合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报之销售金额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一点与第四点,调高事业结合申报之销售金额门坎,事业结合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法提出申报:

1. 参与结合之所有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金额总计超过新台币五百亿元(原为四百亿元),且至少二事业,其个别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十亿元(原为二十亿元)。

2. 参与结合之事业为非金融机构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超过新台币二百亿元(原为一百五十亿元),且与其结合之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十亿元(原为二十亿元)。

3. 参与结合之事业为金融机构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超过新台币四百亿元(原为三百亿元),且与其结合之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十亿元(原为二十亿元)。

4. 此外,为配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修正,保险业销售金额之认定基础由「营业收入合计」修订为「保险收入、净投资损益、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之合计」。

二、调高不列入独占事业认定范围之总销售金额门坎

原依公平会104年3月4日公综字第10411601871号令,事业总销售金额上一会计年度未达新台币二十亿元者,不列入独占事业之认定范围。

公平会于115年1月30日依公资字第1152160008号公告将「不列入独占事业认定范围之总销售金额门坎」调高至新台币三十亿元。据此,事业总销售金额上一会计年度未达新台币三十亿元者,不列入独占事业之认定范围。

企业在规划并购或评估市场竞争地位时,应据最新公告核实营收门坎,以确保交易合规。

[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因應經濟成長趨勢,調高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30;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公平會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至新臺幣三十億元,自發布日施行,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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