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臺灣公平會發布生成式 AI 競爭法政策聲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25年7月18日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經過2025年7月18日至9月7日間公開徵詢意見,公平會於2026年3月18日正式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競爭法議題徵詢公眾意見彙整報告與政策聲明」(下稱「政策聲明」)。
政策聲明之要點如下。
一、 生成式 AI市場結構與參進門檻
公平會在先前的徵詢資料中,將生成式 AI 市場結構分為基礎設施、模型及應用部署三個層次。並引用多數研究所指出,開發模型對於運算資源、大量數據及專業人力等基礎設施有極高要求,進而構築出顯著的市場進入障礙,此參進門檻亦直接反映在對資金的高度需求上。
此外,公平會特別關注到,許多新創業者因無法負擔高昂的硬體建置成本,往往透過雲端服務業者(CSP)的投資或合作以取得運算資源。此舉可能使 CSP 業者對模型開發商的營運取得實質影響力,或要求將最新模型優先於自身的雲端平台提供。這種結合模式極易產生「大者恆大」的效應,並對市場帶來生態系間的轉換障礙。
二、 政策聲明:四大執法原則
(一) 就AI市場的樣貌,政策聲明指出幾項特點:
1. AI市場更顯「既合作且競爭」之態勢。
2. AI產業競爭愈加走向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所指出的「生態系競爭(ecosystem competition)」,以及「為取得市場而競爭(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之特質。未來如何界定相關市場、衡量市場力量、及評估涉案行為合理性等,將充滿挑戰。
3. AI仍處於早期發展階段,且動態競爭顯著。
(二) 政策聲明確立以下四大執法原則:
I. 定位「議題」、確認「競爭損害理論」與「證據導向」:
a. 公平會將採取議題導向(Issue-driven)之執法原則,將執法資源集中於真正涉及市場競爭的違法態樣(如濫用算力進行差別待遇、搭售、拒絕近用或自我偏好)。屬於產業政策範疇議題者,則由產業主管機關處理。若產業政策落實過程中有限制競爭疑義,應依公平法第 46 條處理。
b. 確認屬於競爭法議題後,則應進一步確認限制競爭行為所涉及之「競爭損害」。例如:是否以自我偏好(self-preferencing)或拒絕近用(refusal to access)方式,引導使用者優先使用自家模型及運算服務,使競爭對手難以取得關鍵雲端服務,提高競爭對手規模化成本,造成市場傾斜。
c. 基於市場結構之動態變化,公平會將依循證據導向執法原則,避免採取一刀切(one-size-fits-all)之思維。
II. 重視「在地連結」(local nexus)執法原則: 強調執法應結合台灣市場特性與產業結構(例如:台灣於半導體領域擁有完整產業鏈,具關鍵地位。在雲端服務及大型語言模型方面則相對弱勢),不必全盤複製他國模式。
III. 以市場「可競爭性(Contestability)」為執法重心:公平會強調,「透過維持市場外潛在競爭者的制約力量,確保市場內廠商不致濫用優勢限制競爭,方能在 AI 技術快速演進的環境下,同時維護公平競爭 與促進創新」。亦即,執法時將納入市場是否可競爭之「潛在性」與「可能性」。此外,未來評估數據與算力時,將同時關注專業性、完整性與結構化程度等「質」的面向,而非僅限於「量」或「規模」的考量。
IV. 強化「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審查:不擬為結構推定,將針對行為所帶來之促進競爭效果與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個案評估。此外,公平會將同時評估「生態系間」與「生態系內」的競爭互動。公平會並指出「創新」是AI市場活躍、複雜之關鍵因素。
公平會總結指出,生成式 AI 的競爭法議題仍未脫離我國公平法的基本規範框架,目前執法立場將隨未來 AI 產業應用引發的限制競爭問題,適時動態調整。
三、 觀察與展望
(一) 公平會延續白皮書「大非即惡」之精神,重申合理原則的重要性,表明不急於在 AI 產業發展初期就定性特定行為具高度違法性。但同時也指出未來執法仍有諸多挑戰,包括如何評估生態系間競爭、為取得市場而競爭,以及如何衡量創新於競爭分析中扮演的角色,有賴理論與實務之精進。此外,AI產業鏈上下游業者間圍繞晶片、數據資料與算力之合作連橫,較以往更為頻繁,也必然對執法帶來挑戰。
(二) 雖然多數業者似持AI產業發產仍屬早期,而不欲競爭法過早介入之看法。但根據政策聲明所摘要之部份意見,可以約略觀察出:雖然國外業者(主為國外雲端服務業者、基礎模型業者)普遍不認為市場存在限制競爭疑慮,但國內業者對AI市場之限制競爭疑慮則較為關切 [1] 。
(三) 關於拒絕近用議題,在公平會政策聲明發佈後,歐盟執委會近期對Meta限制第三方通用 AI 助理(general-purpose AI assistants)使用WhatsApp Business API以提供服務,導致只有Meta自身的Meta AI能繼續在WhatsApp上使用一事,展開調查,並於2026年6月9日罕見動用臨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機制,要求Meta在調查完成前恢復2025年10月15日前免費開放第三方通用 AI 助理對 WhatsApp for Business API 的存取權限 [2] 。歐盟動用臨時措施,與其向來對於結構管制或較傾向採取事前管制之態度一致。以臨時措施介入調整,雖有避免競爭損害無法恢復之考量,但其正反效果實值再為觀察。就本案執委會及Meta雙方對於促進與限制競爭之觀點,亦值研究。
[1] 例如,針對生成式 AI 產業之單方行為(參政策聲明,肆、生成式 AI 產業可能衍生競爭議題之公眾意見,設問5),公平會共彙整並揭示四則產業意見,包含兩則國內業者與公協會意見,以及兩則國外基礎模型業者與雲端服務業者意見;自其等之意見觀察,國內業者與公協會似認為大型平台的生態系整合與市場行為可能改變競爭格局,相反地,國外業者則認為尚無重大反競爭疑慮。
[2] 參歐盟執委會2026年6月9日新聞稿,“Commission Imposes Interim Measures on Meta to Preserve Free Access to WhatsApp for Rival AI assistants”,網址: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1276?utm_source=chatgpt.com (最後瀏覽日:2026年7月14日)。
政策聲明之要點如下。
一、 生成式 AI市場結構與參進門檻
公平會在先前的徵詢資料中,將生成式 AI 市場結構分為基礎設施、模型及應用部署三個層次。並引用多數研究所指出,開發模型對於運算資源、大量數據及專業人力等基礎設施有極高要求,進而構築出顯著的市場進入障礙,此參進門檻亦直接反映在對資金的高度需求上。
此外,公平會特別關注到,許多新創業者因無法負擔高昂的硬體建置成本,往往透過雲端服務業者(CSP)的投資或合作以取得運算資源。此舉可能使 CSP 業者對模型開發商的營運取得實質影響力,或要求將最新模型優先於自身的雲端平台提供。這種結合模式極易產生「大者恆大」的效應,並對市場帶來生態系間的轉換障礙。
二、 政策聲明:四大執法原則
(一) 就AI市場的樣貌,政策聲明指出幾項特點:
1. AI市場更顯「既合作且競爭」之態勢。
2. AI產業競爭愈加走向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所指出的「生態系競爭(ecosystem competition)」,以及「為取得市場而競爭(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之特質。未來如何界定相關市場、衡量市場力量、及評估涉案行為合理性等,將充滿挑戰。
3. AI仍處於早期發展階段,且動態競爭顯著。
(二) 政策聲明確立以下四大執法原則:
I. 定位「議題」、確認「競爭損害理論」與「證據導向」:
a. 公平會將採取議題導向(Issue-driven)之執法原則,將執法資源集中於真正涉及市場競爭的違法態樣(如濫用算力進行差別待遇、搭售、拒絕近用或自我偏好)。屬於產業政策範疇議題者,則由產業主管機關處理。若產業政策落實過程中有限制競爭疑義,應依公平法第 46 條處理。
b. 確認屬於競爭法議題後,則應進一步確認限制競爭行為所涉及之「競爭損害」。例如:是否以自我偏好(self-preferencing)或拒絕近用(refusal to access)方式,引導使用者優先使用自家模型及運算服務,使競爭對手難以取得關鍵雲端服務,提高競爭對手規模化成本,造成市場傾斜。
c. 基於市場結構之動態變化,公平會將依循證據導向執法原則,避免採取一刀切(one-size-fits-all)之思維。
II. 重視「在地連結」(local nexus)執法原則: 強調執法應結合台灣市場特性與產業結構(例如:台灣於半導體領域擁有完整產業鏈,具關鍵地位。在雲端服務及大型語言模型方面則相對弱勢),不必全盤複製他國模式。
III. 以市場「可競爭性(Contestability)」為執法重心:公平會強調,「透過維持市場外潛在競爭者的制約力量,確保市場內廠商不致濫用優勢限制競爭,方能在 AI 技術快速演進的環境下,同時維護公平競爭 與促進創新」。亦即,執法時將納入市場是否可競爭之「潛在性」與「可能性」。此外,未來評估數據與算力時,將同時關注專業性、完整性與結構化程度等「質」的面向,而非僅限於「量」或「規模」的考量。
IV. 強化「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審查:不擬為結構推定,將針對行為所帶來之促進競爭效果與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個案評估。此外,公平會將同時評估「生態系間」與「生態系內」的競爭互動。公平會並指出「創新」是AI市場活躍、複雜之關鍵因素。
公平會總結指出,生成式 AI 的競爭法議題仍未脫離我國公平法的基本規範框架,目前執法立場將隨未來 AI 產業應用引發的限制競爭問題,適時動態調整。
三、 觀察與展望
(一) 公平會延續白皮書「大非即惡」之精神,重申合理原則的重要性,表明不急於在 AI 產業發展初期就定性特定行為具高度違法性。但同時也指出未來執法仍有諸多挑戰,包括如何評估生態系間競爭、為取得市場而競爭,以及如何衡量創新於競爭分析中扮演的角色,有賴理論與實務之精進。此外,AI產業鏈上下游業者間圍繞晶片、數據資料與算力之合作連橫,較以往更為頻繁,也必然對執法帶來挑戰。
(二) 雖然多數業者似持AI產業發產仍屬早期,而不欲競爭法過早介入之看法。但根據政策聲明所摘要之部份意見,可以約略觀察出:雖然國外業者(主為國外雲端服務業者、基礎模型業者)普遍不認為市場存在限制競爭疑慮,但國內業者對AI市場之限制競爭疑慮則較為關切 [1] 。
(三) 關於拒絕近用議題,在公平會政策聲明發佈後,歐盟執委會近期對Meta限制第三方通用 AI 助理(general-purpose AI assistants)使用WhatsApp Business API以提供服務,導致只有Meta自身的Meta AI能繼續在WhatsApp上使用一事,展開調查,並於2026年6月9日罕見動用臨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機制,要求Meta在調查完成前恢復2025年10月15日前免費開放第三方通用 AI 助理對 WhatsApp for Business API 的存取權限 [2] 。歐盟動用臨時措施,與其向來對於結構管制或較傾向採取事前管制之態度一致。以臨時措施介入調整,雖有避免競爭損害無法恢復之考量,但其正反效果實值再為觀察。就本案執委會及Meta雙方對於促進與限制競爭之觀點,亦值研究。
[1] 例如,針對生成式 AI 產業之單方行為(參政策聲明,肆、生成式 AI 產業可能衍生競爭議題之公眾意見,設問5),公平會共彙整並揭示四則產業意見,包含兩則國內業者與公協會意見,以及兩則國外基礎模型業者與雲端服務業者意見;自其等之意見觀察,國內業者與公協會似認為大型平台的生態系整合與市場行為可能改變競爭格局,相反地,國外業者則認為尚無重大反競爭疑慮。
[2] 參歐盟執委會2026年6月9日新聞稿,“Commission Imposes Interim Measures on Meta to Preserve Free Access to WhatsApp for Rival AI assistants”,網址: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1276?utm_source=chatgpt.com (最後瀏覽日: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