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台湾公平会发布生成式 AI 竞争法政策声明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关之竞争法议题征询外界意见说明资料」。经过2025年7月18日至9月7日间公开征询意见,公平会于2026年3月18日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慧相关竞争法议题征询公众意见汇整报告与政策声明」(下称「政策声明」)。
政策声明之要点如下。

一、生成式 AI市场结构与参进门槛

公平会在先前的征询资料中,将生成式 AI 市场结构分为基础设施、模型及应用部署三个层次。并引用多数研究所指出,开发模型对于运算资源、大量数据及专业人力等基础设施有极高要求,进而构筑出显著的市场进入障碍,此参进门槛亦直接反映在对资金的高度需求上。
此外,公平会特别关注到,许多新创业者因无法负担高昂的硬体建置成本,往往透过云端服务业者(CSP)的投资或合作以取得运算资源。此举可能使 CSP 业者对模型开发商的营运取得实质影响力,或要求将最新模型优先于自身的云端平台提供。这种结合模式极易产生「大者恒大」的效应,并对市场带来生态系间的转换障碍。

二、政策声明:四大执法原则

(一) 就AI市场的样貌,政策声明指出几项特点:

1. AI市场更显「既合作且竞争」之态势。

2. AI产业竞争愈加走向公平会「数位经济竞争政策白皮书」所指出的「生态系竞争(ecosystem competition)」,以及「为取得市场而竞争(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之特质。未来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衡量市场力量、及评估涉案行为合理性等,将充满挑战。

3. AI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且动态竞争显著。

(二) 政策声明确立以下四大执法原则:

I. 定位「议题」、确认「竞争损害理论」与「证据导向」:
a. 公平会将采取议题导向(Issue-driven)之执法原则,将执法资源集中于真正涉及市场竞争的违法态样(如滥用算力进行差别待遇、搭售、拒绝近用或自我偏好)。属于产业政策范畴议题者,则由产业主管机关处理。若产业政策落实过程中有限制竞争疑义,应依公平法第 46 条处理。
b. 确认属于竞争法议题后,则应进一步确认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及之「竞争损害」。例如:是否以自我偏好(self-preferencing)或拒绝近用(refusal to access)方式,引导使用者优先使用自家模型及运算服务,使竞争对手难以取得关键云端服务,提高竞争对手规模化成本,造成市场倾斜。
c. 基于市场结构之动态变化,公平会将依循证据导向执法原则,避免采取一刀切(one-size-fits-all)之思维。

II. 重视「在地连结」(local nexus)执法原则: 强调执法应结合台湾市场特性与产业结构(例如:台湾于半导体领域拥有完整产业链,具关键地位。在云端服务及大型语言模型方面则相对弱势),不必全盘复制他国模式。

III. 以市场「可竞争性(Contestability)」为执法重心:公平会强调,「透过维持市场外潜在竞争者的制约力量,确保市场内厂商不致滥用优势限制竞争,方能在 AI 技术快速演进的环境下,同时维护公平竞争 与促进创新」。亦即,执法时将纳入市场是否可竞争之「潜在性」与「可能性」。此外,未来评估数据与算力时,将同时关注专业性、完整性与结构化程度等「质」的面向,而非仅限于「量」或「规模」的考量。

IV. 强化「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审查:不拟为结构推定,将针对行为所带来之促进竞争效果与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个案评估。此外,公平会将同时评估「生态系间」与「生态系内」的竞争互动。公平会并指出「创新」是AI市场活跃、复杂之关键因素。
公平会总结指出,生成式 AI 的竞争法议题仍未脱离我国公平法的基本规范框架,目前执法立场将随未来 AI 产业应用引发的限制竞争问题,适时动态调整。

三、观察与展望

(一) 公平会延续白皮书「大非即恶」之精神,重申合理原则的重要性,表明不急于在 AI 产业发展初期就定性特定行为具高度违法性。但同时也指出未来执法仍有诸多挑战,包括如何评估生态系间竞争、为取得市场而竞争,以及如何衡量创新于竞争分析中扮演的角色,有赖理论与实务之精进。此外,AI产业链上下游业者间围绕晶片、数据资料与算力之合作连横,较以往更为频繁,也必然对执法带来挑战。

(二) 虽然多数业者似持AI产业发产仍属早期,而不欲竞争法过早介入之看法。但根据政策声明所摘要之部份意见,可以约略观察出:虽然国外业者(主为国外云端服务业者、基础模型业者)普遍不认为市场存在限制竞争疑虑,但国内业者对AI市场之限制竞争疑虑则较为关切 [1]

(三) 关于拒绝近用议题,在公平会政策声明发布后,欧盟执委会近期对Meta限制第三方通用 AI 助理(general-purpose AI assistants)使用WhatsApp Business API以提供服务,导致只有Meta自身的Meta AI能继续在WhatsApp上使用一事,展开调查,并于2026年6月9日罕见动用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机制,要求Meta在调查完成前恢复2025年10月15日前免费开放第三方通用 AI 助理对 WhatsApp for Business API 的存取权限 [2] 。欧盟动用临时措施,与其向来对于结构管制或较倾向采取事前管制之态度一致。以临时措施介入调整,虽有避免竞争损害无法恢复之考量,但其正反效果实值再为观察。就本案执委会及Meta双方对于促进与限制竞争之观点,亦值研究。
[1] 例如,针对生成式 AI 产业之单方行为(参政策声明,肆、生成式 AI 产业可能衍生竞争议题之公众意见,设问5),公平会共汇整并揭示四则产业意见,包含两则国内业者与公协会意见,以及两则国外基础模型业者与云端服务业者意见;自其等之意见观察,国内业者与公协会似认为大型平台的生态系整合与市场行为可能改变竞争格局,相反地,国外业者则认为尚无重大反竞争疑虑。
[2] 参欧盟执委会2026年6月9日新闻稿,“Commission Imposes Interim Measures on Meta to Preserve Free Access to WhatsApp for Rival AI assistants”,网址: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1276?utm_source=chatgpt.com (最后浏览日: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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