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6
臺灣內政部修訂外國人申請就業金卡之限制
內政部於2025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下稱《辦法》),明文規定得申請就業金卡之資格範圍。
所謂「就業金卡」,係由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核發,具有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合一功能之許可(參《外國人才僱用法》第9條第1項),使得外國人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得在台從事專業工作,重複出入台灣國境,並自由轉換雇主。外國人提出就業金卡申請後,移民署將依《辦法》進行審查。以下說明就業金卡之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就業金卡之申請資格
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始得申請就業金卡。所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備在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或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外國人才僱用法》第4條第2款、第9條第1項參照)。
實務上,各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會依產業發展的需要,訂定不同的特殊專長認定標準。舉例而言,經濟部於2026年1月2日時,以經審字第11420983700號函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生技領域特殊專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即屬於生技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一)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生技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 具有生技產業關鍵產品所需之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免疫學、基因體學或蛋白質體學等生命科學知識,或有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細胞工程或組織工程等技術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博士以上學位,且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 在生技產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且對我國生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二、就業金卡申請限制
本次修法使移民署不予許可就業金卡之對象更加明確,並明示核發就業金卡之對象。值得注意的是,外交人員及其眷屬無法獲發就業金卡,屬於本次修法所新增的申請限制。以下說明本次修正的內容(《辦法》第5條):
(一) 明確規定,申請日前三年內有未經許可在台灣從事工作等法定不良紀錄者,移民署應不予核發就業金卡。
(二) 明確規定移民署不予核發就業金卡之對象包含以下情形:
1. 曾非法入境我國或存在其他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
2. 在台灣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存在其他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3. 為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聘僱之外國人、官員或官員眷屬。
(三) 明確規定香港澳門居民不予核發就業金卡之情形:
1. 現有或曾經未經許可入境台灣,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2. 所提供之文書無效,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
三、結語
本次〈辦法〉第5條的修正,解決過往就業金卡申請限制之內容和依據不明的爭議,有助於企業對外國人的聘僱管理,亦使外國人來台從事專業工作的規劃更具有可預測性。如企業或外國人有就業金卡申請或外國人在台工作許可之法律服務需求,請與本所聯繫獲得更進一步的協助。
所謂「就業金卡」,係由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核發,具有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合一功能之許可(參《外國人才僱用法》第9條第1項),使得外國人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得在台從事專業工作,重複出入台灣國境,並自由轉換雇主。外國人提出就業金卡申請後,移民署將依《辦法》進行審查。以下說明就業金卡之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就業金卡之申請資格
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始得申請就業金卡。所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備在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或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外國人才僱用法》第4條第2款、第9條第1項參照)。
實務上,各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會依產業發展的需要,訂定不同的特殊專長認定標準。舉例而言,經濟部於2026年1月2日時,以經審字第11420983700號函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生技領域特殊專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即屬於生技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一)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生技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 具有生技產業關鍵產品所需之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免疫學、基因體學或蛋白質體學等生命科學知識,或有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細胞工程或組織工程等技術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博士以上學位,且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 在生技產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且對我國生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二、就業金卡申請限制
本次修法使移民署不予許可就業金卡之對象更加明確,並明示核發就業金卡之對象。值得注意的是,外交人員及其眷屬無法獲發就業金卡,屬於本次修法所新增的申請限制。以下說明本次修正的內容(《辦法》第5條):
(一) 明確規定,申請日前三年內有未經許可在台灣從事工作等法定不良紀錄者,移民署應不予核發就業金卡。
(二) 明確規定移民署不予核發就業金卡之對象包含以下情形:
1. 曾非法入境我國或存在其他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
2. 在台灣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存在其他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3. 為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聘僱之外國人、官員或官員眷屬。
(三) 明確規定香港澳門居民不予核發就業金卡之情形:
1. 現有或曾經未經許可入境台灣,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或
2. 所提供之文書無效,或存在其他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之一者。
三、結語
本次〈辦法〉第5條的修正,解決過往就業金卡申請限制之內容和依據不明的爭議,有助於企業對外國人的聘僱管理,亦使外國人來台從事專業工作的規劃更具有可預測性。如企業或外國人有就業金卡申請或外國人在台工作許可之法律服務需求,請與本所聯繫獲得更進一步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