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能相關法令動態(臺灣)

2023.09

洪堃哲、顏伯軒

經濟部於2023年7月4日公告:「指定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能源」,並自即日起生效。自此,氫燃料之供應及使用方面均受到能源管理法規範,惟規範內容現階段尚不明確,有待經濟部進一步修訂相關法規。具體而言,需於現行「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中增訂氫燃料之相應基準,並配合修訂有關「能源查核」、「能源資料申報」及「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義務」等方面之規範內容,俾使氫燃料供應事業及用戶能夠遵循。

此外,為配合氫能車輛產業發展,經濟部於2023年7月28日預告「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及「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兩項草案,前者要求「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之銷售業務必須事先取得許可,方能經營;後者則參酌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針對銷售氫燃料業務之許可、營業以及「加氫站」之用地、設施、安全距離、洩漏警報與登記等各方面制定較完整規範。上述草案將於近日公告實施。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