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2.09

洪堃哲、楊宜蓁

為拓大推動再生能源之利用,臺灣經濟部於民國111年6月21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並於草案公告翌日之60日內徵詢公眾意見。本草案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趨勢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離岸風力發電之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故於定義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文字(本草案第3條)。有關離岸風力發電具體開發範圍,經濟部並說明後續將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能源發展政策、海域規劃及管理等情,逐步辦理。

二、為推動太陽光能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新增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之(本草案第12-1條)。

三、鬆綁對於生質能電廠設置區域之限制

為鼓勵相關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本草案第15條)。

經濟部說明:若相關主管機關審酌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之設置符合區域發展或與用地使用目的相容時,應無將該電廠之設置限制於工業區之必要。如得於農業設施、工廠等相關設施之鄰近場址,就近集中相關設施產出之餘料並建置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亦可減少料源集運所造成環境效應與成本,及有助相關產業利用其生產餘料發展生質能發電,提升生質能發電裝置容量。

四、新增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

為推動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並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有明確規範,新增規定符合一定資格之申請人,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草案第15-1條至第15-6條)。

若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進行,或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開發,經濟部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本草案第2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