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 放宽游憩用地太阳光电设施设置限制 (台湾)

2019.2.24
邹镇阳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8年2月14日以内授中办地字第1080260590号令,发布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下称本规则)部分条文及第6条附表一。

本次修正乃配合经济部扩大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之规划,提升再生能源发电比率,删除本规则第6条原附表一「各种使用地容许使用项目及许可使用细目表」中,对于游憩用地规范太阳光电发电设施限于游憩设施使用及点状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6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特别要求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不得影响游憩使用之性质及功能。

除此之外,本规则本次其他修正重点尚包括:

(1) 配合「发展适地林下经济」政策,放宽容许林业用地得从事「林下经济经营使用」。

(2) 针对实地已作住宅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修正本规则第46条之1,明定本次修正生效前之此类用地,可以由乡(镇、市、区)公所拟具兴办事业计划并经核准后,变更编定为建筑用地,以利土地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