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能源用户应申报使用能源事项(台湾)

2018.12.16
庄薇馨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107年12月26日以经能字第1070460744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公告修正「能源用户应申报使用能源之种类、数量、项目、效率、申报期间及方式」,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能源管理法规定,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者,依行业类别之不同应分别填具相应之申报文件,于每年一月底前,汇集前一年使用能源数据向中央主管机关申报使用能源之种类、数量、项目及效率。而申报方式采纸本、电子文件或网络申报;除网络申报外,申报文件须由能源用户签名用印。本号函令已公告发布新修正的「附表1-工业及其他生产性质行业」、「附表2-火力发电厂、垃圾焚化厂、汽电共生厂」、「附表3-非生产性质行业」。

其次,煤炭用户于每月二十日前依法应申报前一月煤炭购买及使用数据之申报文件(即本号函令附表4)、铁路及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业与使用管线运输电力用户于每月二十日前,依法应申报前一月轨道用电与管线运输用电数据之申报文件(即本号函令附表5),亦为本号函令公告发布之内容。

惟应注意者系,经将本次修正发布之附表内容,与前次函令(即经能字第10704600020号)发布之附表内容相比对,仅附表1至附表3有实质内容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