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预告再生能源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2.09

洪堃哲、杨宜蓁

为拓大推动再生能源之利用,台湾经济部于民国111年6月21日预告「再生能源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本草案」),并于草案公告翌日之60日内征询公众意见。本草案重点如下:

一、为因应离岸风力发电技术发展趋势逐渐朝浮动式风机发展,离岸风力发电之设置空间应无海域限制,故于定义删除「不超过领海范围」文字(本草案第3条)。有关离岸风力发电具体开发范围,经济部并说明后续将配合离岸风力发电技术发展、能源发展政策、海域规划及管理等情,逐步办理。

二、为推动太阳光能发电设备设置于建筑物,新增规范新建、增建及改建达一定规模以上之建筑物,除有受光条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经建筑主管机关认定外,起造人应设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认定标准由中央建筑主管机关会同经济部订定之(本草案第12-1条)。

三、松绑对于生质能电厂设置区域之限制

为鼓励相关产业余料(如农业废弃物)就近做生质能发电利用,删除燃烧型生质能电厂应限制于工业区设置之规定(本草案第15条)。

经济部说明:若相关主管机关审酌燃烧型生质能电厂之设置符合区域发展或与用地使用目的兼容时,应无将该电厂之设置限制于工业区之必要。如得于农业设施、工厂等相关设施之邻近场址,就近集中相关设施产出之余料并建置燃烧型生质能电厂,亦可减少料源集运所造成环境效应与成本,及有助相关产业利用其生产余料发展生质能发电,提升生质能发电装置容量。

四、新增地热能探勘、开发、营运等阶段之相关规范

为推动设置地热能发电设备,并使地热能探勘及开发申请程序有明确规范,新增规定符合一定资格之申请人,为设置地热能发电设备而有探勘地热能之需要者,应向经济部申请许可,其申请程序、应备文件、审查项目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本草案第15-1条至第15-6条)。

若未依地热能探勘许可内容进行,或未依地热能开发许可开发,经济部应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并命其再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地热能探勘许可或地热能开发许可(本草案第2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