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6

职业安全卫生法增订职场霸凌防治专章,企业应落实相关法令遵循(台湾)

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称「职安法」)修正条文于114年12月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同月19日经总统公布。本次重点之一为增订职场霸凌防治专章,包含职安法第22-1条至第22-3条之规定,摘要说明如下:
 
一、「职场霸凌」定义及要件(本法第22-1条第1项)

依新修正之职安法第22-1条第1项,职场霸凌指劳工于劳动场所执行职务,因其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或权势等关系,逾越业务上必要且合理范围,持续以冒犯、威胁、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当之言词或行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依此规定,职场霸凌之认定要件包括:

1. 发生场域:劳动场所,包括劳工经雇主指派至其他场所,以及以在线方式远距工作。

2. 行为人: 事业单位人员,包含雇主、各级主管、同事及其他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监督从事劳动之人(例如:派遣劳工)等。

3. 行为态样: 利用职务或权势,持续以言语、文字、肢体动作、电子通讯、因特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危害,逾越业务必要且合理范围。原则上霸凌行为需具「持续性」,但若情节重大(如公开胁迫、羞辱),单次行为亦成立职场霸凌。

4. 结果:造成劳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不以达到实质具体之伤害程度为必要,亦包括形成明显敌意或恶劣之职场情境。
 
二、雇主应负担之防治义务(本法第22-1条第2项)

雇主依劳工人数规模,负有不同程度的防治义务:
  • 10人以上: 须订定「职场霸凌申诉管道」,并泄漏。
  • 30人以上: 须订定「职场霸凌防治措施、申诉及惩处规范」,并泄漏。
若劳工人数未达10人,考虑相关人力及资源有限,主管机关将另依授权订相关准则。
 
三、职场霸凌之处理措施(本法第22-2条)

雇主一旦知悉霸凌事件,应采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适当措施:

1. 因接获被霸凌劳工申诉知悉时:雇主应实行避免申诉人再度遭受职场霸凌之措施(如职务调整),视需求及情节提供相关协助或保护措施,对申诉事件进行调查并依申诉人意愿进行协调,及依据调查结果及管理需求,对行为人予以适当惩处。

2. 非因申诉知悉时:雇主仍应厘清事实,并依受害者意愿协助其申诉或提供保护,或为必要之职务调整。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达一定规模者,应组成调查小组,且外部成员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此外,雇主接获申诉及申诉处理结果,均须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网站进行登录。
 
四、负责人为霸凌者之特别规定(本法第22-3条)

被申诉人为最高负责人时,劳工于霸凌行为终了后3年内或离职后1年内皆可径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
 
本次修法,就职场霸凌的防治措施、调查处理与申复原则等事项,已授权主管机关订定相关准则,理慈建议企业持续关注职安法之施行及相关子法订定动态,尽早评估本次修法对公司现行职安管理与内部应对机制之影响,以利提前因应。举例而言,企业可预先建立「外部专家人才库」,以强化调查程序之专业性与公正性,同时盘点内部申诉、调查及处理流程,确认是否符合本次修法所要求之法令遵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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